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上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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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上报表填报单位(盖章):领导签字:序号隐患单位隐患类型隐患状态整改措施所在地点完成时间责任单位责任人监督单位备注12345填表人:填报时间: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整改台账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序号单位名称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整改完成情况1填表人:填报时间: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和问题台账填报单位(盖章):主要负责人:填报时间:2023年月日序号安全风险隐患问题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进展2023现行各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
2、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笫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第四条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
3、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五)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风险隐患。未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双控机制),或者未有效实施。第五条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
4、,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三)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1 .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2 .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3 .基坑底部出现管涌;4 .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第六条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第七条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
5、设计要求;(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第八条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二)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四)起重机械
6、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五)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六)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七)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第九条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二)单幅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三)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
7、且未做可靠连接。第十条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一条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I,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二)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第十二条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三条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二)施
8、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第十四条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五条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一、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一)施工安全管理方面1.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2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
9、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3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5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风险隐患。未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双控机制),或者未有效实施。(二)基坑工程施工方面1 .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2 .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3 .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4 .出现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
10、形控制值,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基坑底部出现管涌,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等情况且未及时处理。(三)模板工程方面.1 .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2 .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3 .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四)脚手架工程方面1.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2 .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3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4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5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
11、大于6米。(五)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方面1.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6 .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7 .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8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9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10 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11 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
12、不满足设计要求。(六)高处作业方面1 .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2 .单根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3 .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七)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八)有限空间作业方面.1.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I,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2.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九)拆除工
13、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十)深挖工程方面1.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2.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十一)其他方面1.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2 .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二、自建房聚焦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重点排查以下5种类型:1.3层及以上城镇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
14、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3 .农村3层及以上、用作经营类(包括用于出租)、10人以上人员密集、改扩建的自建房。4 .改建加层、野蛮装修、破坏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含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割群租,以及经营过程中改变承重结构的房屋)。5 .各类“住改商”的房屋(将建筑物中某专有部分由居住性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尤其是临街底层“破墙开店”的房屋建筑。6 .对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镇、街道办事处属地责任,发挥城管、社区、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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