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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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2015年3月19日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行为,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急、危、重伤病员送达医院救治前,在120急救(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下开展的现场抢救和运送途中紧急救治等医疗活动。第三条院前医疗急救属于公益事业,是公共卫生服务
2、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纳入本级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其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第四条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财政、公安、交通、教育、民政、通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第五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医疗急
3、救知识公益宣传,提高公众急救意识。第二章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第六条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本市建立以120急救(指挥)中心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为主体、社会共同参与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第七条市120急救(指挥)中心负责全市院前医疗急救的业务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全市院前医疗急救的协调监督和指挥调度;(二)制定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流程、服务规范和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三)承担市区范围内院前医疗急救的直接指挥和调度;(四)对县(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和市区范围内各急救网络医院进行业务指导;(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开展急救医学新
4、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六)管理应急储备物资、装备;(七)组织开展医疗急救知识科普宣传;(八)组织开展医疗急救专业培训和公益培训;(九)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120急救(指挥)中心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个县(市)不得设置多个120急救(指挥)中心。县(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建立与市120急救(指挥)中心联网的指挥调度信息系统。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院,市、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确定为急救网络医院,统一向社会公布:(一)设有急诊科的二级以上综合(中)医院和三级专科医院;(二)具备一定的综合救治能力;(三)配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
5、等(以下简称急救人员)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四)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以下简称120救护车)和急救药品、设备及器械符合相关规定;(五)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上述条件的医院应当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在本市院前医疗急救资源短缺地区,市、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确定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至五项规定的医疗机构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第十条急救网络医院应当规范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并服从120急救(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急、危、重伤病员实施现场抢救和运送途中的紧急救治,与接诊医院办理交接手续;(二)按照有关规定对120救护车及急救药品、
6、器械、设备和人员等进行日常管理;(三)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四)做好院前医疗急救信息登记、统计、保管和报告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根据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地域范围、经济条件等因素,应按每四万人口至少配一辆救护车的标准配备120救护车。120急救(指挥)中心应当配置抢救监护型、防护监护型、特殊用途型120救护车,满足突发事件医疗急救需要。120救护车及车载急救设施、卫星定位设备、通讯设备、监控设备、信息传输设备和标志图案等应当符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第十二条120急救(指挥)中心和急救网络医院配备120救护车的,应当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用途审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7、部门应当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用途审查意见作为车辆使用性质的认定依据。第十三条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120救护车应当配备医师和护士。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医师、护士应当具备法定资质。急救网络医院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医疗救护员。医疗救护员应当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以下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一)对常见急症进行现场初步处理;(二)对患者进行通气、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三)搬运、护送患者;(四)现场心肺复苏;(五)在现场指导群众自救、互救。第十四条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医疗服务水平。急救人员
8、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提供优质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第十五条公安、教育、交通等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人民警察、消防队员、学校教师和公共客运司乘人员等参加院前医疗急救基本技能培训。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机场、风景旅游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管理单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企业和建筑施工、大型工矿企业等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所属应急救援人员参加院前医疗急救基本技能培训。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组织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基本技能培训,不得收取培训费用。第十六条鼓励志愿者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参加院前医疗急救基本技能培训,参与院前医疗急救相关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为院前医疗急救提供支持和协助。第三章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管理第十七条120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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