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6:宁夏回族自治区稳增长综合奖补和大企业培育专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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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6宁夏回族自治区稳增长综合奖补和大企业培育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确保工业经济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稳步提升,支持大企业产值上规模量上台阶,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宁政办发20217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经济稳增长36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28号)自治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六新”“六特”“六优”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党厅字20223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稳增长综合奖补旨在对稳增长贡献突出的市、县(区)和重点企业给予奖补支持,进一步激发企业增长动能,提振地方
2、经济发展信心,推动全区工业经济实现平稳增长。第三条大企业培育旨在鼓励龙头企业产值上规模、增量上台阶,激励大企业更好发挥示范引领和支撑作用,成为带动工业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第四条稳增长综合奖补和大企业培育奖励工作遵循示范引导、梯次培育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则上每年组织认定奖励一次。第二章支持范围和申报程序第五条稳增长综合奖补市、县(区)部分,根据地区和企业综合数据评判打分确定支持范围。考虑到我区各地发展不均衡和体量贡献差异较大,稳增长贡献地区奖励分为三组,其中五市与宁东地区为一组;沿黄7区6县(市)为一组;山区9县(区)一组。(一)各组以工业增加值增速和占比赋分为主,综合考虑各地区稳增长、
3、促投资、降能耗和大企业培育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依据贡献率,对综合排名靠前的地区给予奖励。(二)对五市与宁东排名前3位、沿黄7区6县(市)排名前4位和山区9县(区)排名前3位的市县(区)给予奖励。获奖励地区增加值增速应高于自治区平均增速。第六条稳增长综合奖补奖励重点企业由各地工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审核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填写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并核验企业数据后,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和财政厅。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自治区重点企业中总产值正增长的企业,企业总产值增速高于自治区规上企业平均增速且增量贡献突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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