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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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董事会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保障公司持续规范发展,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XX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
2、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向公司声明并实行回避。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第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3、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司独立董事及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第六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
4、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重大业务往来是指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七
5、)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九)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不具备独立性的人员。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第七条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无下列不良纪录:(一)最近36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三)
6、最近36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2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
7、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第十一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开上述内容。确定独立董事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向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
8、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文件。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于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第十二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第十三条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在2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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