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及解读.docx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及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及解读.docx(8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救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以及自治区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职责,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受灾群众救助和日常救灾补助等工作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前款所称重大自然灾害是指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或者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下同)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对未达到启动应急响应条件,但
2、局部地区灾情、险情特别严重的特殊情况,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商自治区财政厅按照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补助。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灾情、险情作出重要安排部署的,按照有关要求落实。第三条救灾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救灾资金预算管理,依法下达预算。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提出救灾资金分配建议,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第四条救灾资金管理应遵循民生优先、体现时效、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第五条救灾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搜救人员、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购买、租赁、运输应急装备物资和抢险备料,现场交通后勤通讯保障,灾情统计
3、、应急监测,受灾群众救助(包括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等),保管救灾储备物资,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等航空应急救援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等,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其他抢险救灾事项。前款中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的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和用于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等航空应急救援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的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补助资金,作为日常救灾补助资金管理。第二章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申请与下达第六条发生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自然灾害的,受灾地区盟市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向自治区
4、财政厅、应急管理厅申请救灾资金。申请文件应当包括灾害规模范围、受灾人口、调动抢险救援人员和装备物资情况、转移安置人口数量、遇难(失踪)人数、需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人数、倒损房屋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地方救灾资金实际需求和已安排情况等内容。申请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主送自治区财政厅和应急管理厅。第七条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对受灾地区报送的申请文件予以审查,核实受灾相关数据后,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资金分配建议,结合自治区财力等因素会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核定补助额,并下达救灾资金预算。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主要根据自然灾害遇难(失踪)人员、需
5、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需救助人员数量、倒损住房数量及国务院批准的补助标准核定。抢险救援补助资金主要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受灾范围、直接经济损失、灾情险情、抢险救援难度、调动抢险救援人员规模、资金投入等情况核定。第八条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建立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可根据灾情先行预拨部分救灾资金,后期清算。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接到自治区下达的救灾资金后,要急事急办,简化流程,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第一时间迅速分配拨付。盟市、旗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可启动紧急采购程序购买、租赁、运输救灾装备物资。第三章日常救灾补助资金申请与下达第九条申请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补助资金的,由自治区财政厅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 自然灾害 救灾 资金 管理 实施细则 全文 解读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5160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