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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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村民建房规划、用地、审批、建设、登记、使用等环节的全流程、全生命周期管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村民自建房管理;城镇开发边界以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本办法所称村民自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含加层)、翻建的住宅。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来建造
2、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第三条【基本原则】村民建房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户有所居”要求,遵循村庄发展规律,坚持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传统民居和乡村风貌。第四条【政府职责】建立省市指导、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管理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村民自建住房管理的组织领导,落实牵头部门,并将所需经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对农房质量安全管理负属地责任。应明确具体管理机构(加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公室,简称“农房办”)和具体责任人员,负责宅
3、基地审批、规划管理、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接受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建立完善村级协管员制度。.第五条【部门职能】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办理规划许可、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加强村庄风貌管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调解、监督管理等制度;完善用地标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程序、加强日常监管;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利用;监督乡镇人民政府查处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督
4、管理工作。加强农村房屋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指导,组织开展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组织编制、推广使用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的规范和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环节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依法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等质量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公安、生态环境、林业、水利、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应急、消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民建房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与用地保障第六条【规划编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乡村建设、防灾减灾、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村民意愿等因素,依法组织编制乡
5、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的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七条【建房选址】农村村民建房选址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生态公益林地和天然林林地,避开地质灾害高中易发区、河道行洪区等危险区域。禁止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禁止住房建设区域建设住房。第八条【指标保障】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县级以上地
6、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保障。第九条【用地标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不得超过下列用地面积标准: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确需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不得突破3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三层。市、县可以在以上限额内根据当地人均土地面积、农户家庭人口等情况制定具体标准。“户”的认定标准由县级制定,但不应以公安户籍为唯一依据。第十条【总体风貌】村庄规划应延续村庄传统街巷肌理和建筑布局,村民建房宜体现
7、当地传统民居风格,弘扬传统建筑文化,将传统建造技艺与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相结合。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第三章申请审批第十一条【申请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组级集体(村民小组)提出正式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未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村民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第十二条【村组审查】组级集体(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召开成员(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组级集体(村民小组)将村民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村级
8、组织审查。村级组织收到组级集体或村民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将村民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面积、是否征求了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提交会议讨论。审查通过的应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审查未通过的,应告知申请人未通过原因。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第十三条【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村民建房申请受理窗口,提供便民服务。收到村级组织申请后,乡镇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现场勘查,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程序性、合法合规性进行内部联审。审查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召开会议研究批准,按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绘制宅基地坐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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