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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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关于征求对安徽省粮食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docx长关于征求对安徽省粮食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Pdf23013附件2-1安徽省粮食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表(收储类).xls*23013附件2-2安徽省粮食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表(加工类).xls23013附件2-3安徽省粮食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表(销售类).xls23013附件3安徽省粮食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表.docx23013附件4-1安徽省粮食企业信用等级自评表(收储类).xls23013附件4-2安徽省粮食企业信用等级自评表(加工类).xls较23013附件4-3安徽省粮食企业
2、信用等级自评表(销售类).xls附件1安徽省粮食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促进粮食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自觉守法、诚信经营,提高粮食行政监管效能,推动依法管粮与粮食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粮食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机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信用等级评价范围:在安徽省境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粮食购销等经营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企业。第三条信用等级评价内容:粮食企业信用评价指标由单项信用评价指标和配合监管评价指标两部分组成。(一)单项信用评价指标(共10项)1.粮食收购信息备案、定期报告情况评价。2.政策性粮食收购活动检查评价。3.自营粮食收购活动检查评价。
3、4.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活动检查评价。5.粮食质量管理检查评价。6.粮食仓储设施及运输工具检查评价。7.粮食库存检查评价。8.粮食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9.执行特定情形下的粮食库存量情况检蛰评价。10.依据法律、法规实施执法检蛰后对粮食企业经营行为和履行义务等情况的其他检查评价。(二)配合监管评价指标。反映粮食企业对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配合程度及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第四条信用等级评价方法:对纳入信用等级评价范围的粮食企业先设定基准分值,采取百分制(满分为100分)进行考评。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分值为单项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和配合监管评价指标分值之和。单项信用评价指标
4、分值是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某个单项检查时,发现粮食企业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据本细则对其进行扣分处理后,所得分值。配合监管评价指标分值是指粮食企业不积极配合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及粮食企业信用风险状况相应扣减的分值。第五条粮食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B、C三级。A级表示“守法诚信优秀”、B级表示“守法诚信一般”、C级表示“守法诚信较差,其中A级:评价指标分值85(含)分-100分;B级:评价指标分值60(含)分-84分;C级:评价分值60分以下。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粮食企业,本评价年度实行一票否决,信用等级直接判定为C级:(
5、一)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且未移出;(三)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未移出;(四)被行政机关处以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五)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第七条信用等级评价程序:由粮食企业申报,县、市级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评、公示、审定、发证。(一)申报。粮食企业应当按照要求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所在地的县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提供申报材料,填写安徽省粮食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表和安徽省粮食企业信用等级自评表(样式见附件3、4X粮食企业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不设粮食和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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