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措施规定(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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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措施规定(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字号:东市监发(2023)3号公布日期:2023.06.19施行日期:2023.08.01时效性:尚未施行效力位阶: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营商环境优化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措施规定(试行)的通知(东市监发(2023)3号)各县区市场监管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部、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省黄三角农高区应急管理局,市局各科室、单位:东营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不予
2、行政强制措施规定(试行)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并于每月30日前将适用两个清单的落实情况报市局政策法规科。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9日东营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措施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不予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
3、罚。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对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附件1)和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附件2)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四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依法开展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第五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
4、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第一次实施该类型违法行为。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类型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第七条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和情节显著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一)主观过错较小;(二)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较轻;(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四)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六)涉案货值金额较小;(七)涉案产品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服务行为合格;(八)其他体现违法行为轻微和情节显著轻微的因素。第八条对于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一)危害程度较轻,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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