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学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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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合理使用,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特制订本制度。2、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3、范围:适用于医院药学部药库、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4、职责:药品质量管理室、药品采购室、各药库、各药房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5、内容:5.1、医院建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务、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加强本院麻醉药品、第一类
2、精神药品的管理。日常工作由药学部承担。5.2、采购管理5.2.1、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从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药品付款采取银行转帐方式。5.2.2、采购室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工作。5.3、验收、储存、保管、发放管理5.3.Is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封验收,逐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并采用专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5.3.2、在验收中发
3、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5.3.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储存在具有安全设施的专库(保险柜)内,具有防盗、防火、报警装置,严格执行双人双锁保管和专用帐册记录。5.3.3.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应当安装报警装置。5.3.3.2、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5.3.4、对进出专库(保险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
4、,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5.3.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库时,必须实行双人发货复核,药库调拨单双人核对签名。5.3.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5.3.7、药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每个月度盘查核对一次,药品质量管理室组织监督和检查,做到帐物相符,以防漏洞或差错。发现漏洞、异常情况应查清原因作出相应处理。5.3.8、班组负责人工作调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由药品质量管理员检查无误后方可调离。5.3.9、药品质量管
5、理室每月对各药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验收、出入库、储存管理进行检查并记录。5.4、调配和使用管理5.4.1门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院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5.4.2、门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院规定的数量。5.4.3、各药房及各临床科室要加强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要有专柜保存(双人双锁管理)、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按日做消耗统计。每天交接班要有记录。5.4.4、门诊药房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优先调配、优先发
6、药。5.4.5、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取得资格后的执业医师仅限于在本院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5.4.6、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5.4.7、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5.4.8、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书写要求完整,不应有缺漏项。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执行。
7、医生应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严禁滥用。5.4.8.1、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5.4.8.2、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5.4.8.3、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
8、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5.4.8.4、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5.4.8.5、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盐酸哌替咤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院内使用。5.4.9、医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院内临床使用。5.4.10、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院内使用。5.4.II、对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要求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医师应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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