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凌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机构结算审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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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凌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机构结算审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凌政办发(2023)1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凌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机构结算审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5月18日凌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机构结算审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凌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参与建设项目工程审核的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和执业行为,保障政府性投资效益以及国有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
2、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及百色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百政规(2018)1号)等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凌云县政府全额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筹措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50%及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二)政府在土地、市政设施配套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或公益性项目
3、。(三)政府性投资建设公司、国有平台公司、国有企业向金融机构借贷或以其他方式融资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性项目。(四)接受、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建设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自治区、百色市和凌云县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参与我县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的中介服务组织。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履行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对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成果报告进行审核把关。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到凌云县政府投资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县投资审计中心)进行合同备案。县投资审计中心依据工作职责,按照本办法
4、的规定,对中介机构承接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质量和执业行为进行核查和监督管理。第五条参与建设项目工程审核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执业资格和法人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二)从事工程结算审核业务两年以上。(三)具有较完善的内部执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并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四)具有良好的执业记录和社会信誉,近3年内未受到国家机关或行业协会处罚或通报,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第六条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选择中介机构,委托开展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工作。项目业主单位在选择中介机构时应当采取“回避制度,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概
5、(预)算、项目结算、财政部门委托项目评审及承担项目监理的中介机构,不得参与该项目的结算审核工作;参与中介机构审核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第七条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审核费用,由项目业主单位纳入相关项目概算,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第八条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后,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审核工作,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第九条项目业主单位应积极配合中介机构执业,提供真实、完整资料,并应当在签订委托合同前,要求中介机构对以下事项作出书面承诺:(一)遵守国家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遵守相关的工程造价、财经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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