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2023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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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8月31日南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10月30日南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4月24日南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
2、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绿色宜居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资金。第四条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园林绿化管
3、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查处。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等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保护、园林景观、休闲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功能。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使用绿化建设和养护先进技术,建设海绵型、节约型城市绿地。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鼓励开
4、展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和优质园林工程创建活动。鼓励居民利用自有居住空间进行绿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八条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化现状,确定各类城市绿线,经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城市绿线经批准后,不得擅自调整;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城市规划和建
5、设应当按照规定预留绿化用地。新建区的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改建旧城区的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新建区每十平方公里应当规划预留至少一处占地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公园绿地用地,每一平方公里应当规划预留至少一处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用地。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规划配套附属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新建居住区(含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中心绿地的设置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二)新建单位附属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高等院校、宾馆、医疗、养老机构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三
6、)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至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四)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属于旧城区改造的,其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建设工程项目兼具商住等多种功能的,以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质确定绿地率标准。第十一条旧城区改造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率确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达到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标准的,经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
7、批准,绿地率标准可以再降低不超过三个百分点。因降低绿地率标准减少绿地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金。绿地补偿金应当上缴同级财政,专款专用于绿地补建。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选用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种类,注重市花月季的种植,科学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保护城市植物的多样性,打造白河湿地绿化景观轴,建设具有南阳特色的城市森林公园、城市公园、游园等绿地系统。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在确定本地适用树种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三条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费用纳入投资预算。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
8、划、同步设计。附属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迟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六个月。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通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参加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第十五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资料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六条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居住区内绿地的比例、面积和
9、位置予以明确。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公示牌,标明居住区绿地率、绿地面积、建设单位以及监督电话等,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禁止在居住区绿地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停车位或者其他设施。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自受让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简易绿化。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园林绿化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明确绿化责任,限期绿化。第十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认建、劳务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的,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冠名权等权益,但不得改变其产权关系。认建、认养单位和
10、个人不得在其认建、认养的绿地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不得怠于履行建设、养护和管理责任;因特殊原因失去认建、认养条件的,应当终止协议,由原权属单位履行建设、养护和管理责任。第十九条鼓励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机关、事业单位和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建筑,符合建筑规范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城市道路护栏、建筑墙体、各类桥梁、临街围栏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室外停车场具备条件的,应当配植庇荫乔木,铺设植草地坪,建设绿荫停车场。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二十条市、县(市
11、、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绿地种类、分布、权属、养护情况及古树名木进行普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第二十一条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政府投资建设绿地的养护管理,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委托的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单位负责,或者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二)居住区绿地的养护管理,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不明的,由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管理;(三)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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