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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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天津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7月27日天津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2023年7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责任第三章政府推动第四章学校指导第五章社会协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
2、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庭教育的实施、指导、支持、服务等活动。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第三条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第四条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三)遵循家庭教育特
3、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第五条家庭教育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家庭尽责、学校指导、社会协同的原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政府、学校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健全完善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市和区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定期对家庭教育工作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考核和评估。第七条市和区教育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
4、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家庭教育工作的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主贝:(一)推动学校、幼儿园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加强对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的培训,设立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等,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二)将学校、幼儿园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范围,依法实施教育督导;(三)其他应当承担的家庭教育工作日常事务。妇女联合会应当加强对城乡社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培训;(一)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区家长学校、文明家庭建设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实
5、践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三)推进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建设,并对其运行和发展进行指导;(四)其他应当承担的家庭教育工作日常事务。第八条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6、员会等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第九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社区服务和社区教育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家庭教育服务活动。第十条本市积极宣传家庭教育,传播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家庭教育的氛围。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
7、应当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教育宣传活动。第十一条本市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本市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褒扬。第二章家庭责任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第十三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培育积极健康的家
8、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共同构建相亲相爱、向上向善、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提高实施家庭教育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三)
9、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养成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四)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美育教育,培养其广泛的兴趣爱好,形成健康的生活情趣和审美追求;(五)帮助未成年人合理安排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六)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加强生命教育,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七)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
10、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八)培养未成年人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意识,养成文明健康、绿色低碳的生活习惯;(九)引导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十)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内容。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和社会融入等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一)亲自养育,增加陪伴时间、提高陪伴质量;(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
11、常生活之中;(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七)平等交流,尊重理解,有效沟通;(八)引导鼓励,注重培养良好习惯;(九)亲子互动,建立良好亲子关系;(十)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十一)促进社会融入,支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十二)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不得采取殴打、谩骂、恐吓等方式方法。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参加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开展的公
12、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主动沟通、密切配合,掌握未成年人成长动向和心理状况,发现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及时进行教育、疏导。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第三章政府推动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妇女联合会,根据全国家庭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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