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二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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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所有在籍全日制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
2、,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学生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要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要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要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要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要尊
3、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
4、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
5、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通过书面等形式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就业处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招生就业处、各二级学院应按照国家有关招生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证件不齐全者,不予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由有关法律部门查究。第十条新生
6、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新生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的,学生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同意,报招生就业处审核批准后,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向教务处提交经招生就业处审核批准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
7、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期满前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招生就业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若当年该专业不招生,经学生本人同意编入相近专业学习;经学校审查不合格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行为,或报考其他学校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应征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按照教育部与总参谋部联合颁发相关规定执行。凡因学籍变动而编入下一级的学生按所编入的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费,人才培养方案按所编入的年级、专业执
8、行。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准考证、高考加分资格证明、考生档案等录取资料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
9、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程序和办法的具体安排和要求由学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报到时间到各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应向二级学院请假,经学校审批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相关规定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节修读年限与方式第十三条本科标准学制为4年,专科标准学制为3年。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本科专业学生可以在36年内毕业
10、(含6年),专科专业学生可以在2.55年内毕业(含5年)。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不能享受标准学制内正式生的待遇(如奖助学金)。第十四条实行间修制。有特殊原因或有困难的学生,经过批准可以边工作边学习,允许中断学习,保留学籍。每次中断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中断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中断学习期应以学年为单位,不允许在学期中间中断或恢复学习。第十五条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进行选课,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须先选先行课,再选后续课。选课的学分必须满足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每学期应达到的各类学分和最低总学分数要求。第十六条课程及听课教室一经选定,学生不得自行更改,否则成绩无效;擅自缺考或退选不参加考核者,该课程成
11、绩作零分处理,并在学生成绩档案上登录。第十七条每学期第11周开始选下学期课程,选课时间为3周,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学生普遍选课阶段,学生将受到教学班人数上限控制;第一阶段结束后,经教务处数据整理后进入第二阶段,第二阶段为学生调整阶段,该阶段选课结束后将确定最终的选课数据。第十八条有较强自学能力、学习优秀的学生,可以申请自修(免听)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部分课程。期末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者,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可自修下学期部分课程(每学期原则上只能申请自修一门),但必须按规定完成作业,并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和成绩考核,成绩及格,方能取得学分。实验课、实践课、政治
12、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等课程不得申请自修。有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不得申请自修。第十九条经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以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应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指选修课)。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开课二级学院负责审批与重修安排。第三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二十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进行个人小结和鉴定,应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具体安排和要求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
13、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可以采用闭卷、开卷、一纸化、口试等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报二级学院院长批准。凡考试的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达到及格以上即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测验、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实验、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30%-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一70%。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课程成绩评定办法。体育课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不能坚持上
14、体育课申请免修的,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任课教师、体育学院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免修。第二十二条本科专业采用学分绩点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学习成绩与学分绩点及等级的折算方法如下: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X学分数学年或总评学习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凡考试成绩及格者,在每个等级内,1分折合0.1个绩点,具体计算方法是:90100分折合为4.05.O绩点(90分折合为4.O绩点,91分折合为4.1绩点,余类推),优秀(A等)折合4.5绩点;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B等)折合3.5绩点;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C等)折合2.5绩点;6069
15、分折合为1.0L9绩点,及格(D等)折合L5绩点;59分以下(不及格、E等)折合为0绩点。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二)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该课程一学期作业总次数的一半及以上者;(三)期中考试作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由任课教师提出,开课二级学院院长、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备案,在考试前通知本人。被取消考试资格的
16、课程,学生履行相应手续后按下述原则办理:必修课必须参加重修;选修课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第二十四条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书面向任课教师申请缓考,开课二级学院、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备案,缓考课程的成绩登录为“缓考”。被批准缓考的课程考试同下一批次学生一起安排。学生在获得该次考试成绩后,评定该课程总成绩。学生在校期间未完成该门课程考试的,“缓考”成绩在毕业审查前将自动转换为“0”。学生在课程开考后,提交的缓考申请无效,因病申请缓考须有医院证明。申请未获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均以旷考论处。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
17、旷考学生认识错误之后,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批准,并履行相应手续后,方可参加该课程重修。第二十五条学校严格执行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严禁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按第六十七条第十五款处理,该课程总成绩以“0”分记,经教育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在受到处分至少1年后,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属二级学院批准,方可获得重修机会。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由任课教师按学校统一要求进入教学管理系统录入学生成绩,成绩登记表及成绩分析表分别打印一式二份,经相关教师签名后,教务处
18、及教学部门各留底一份。已评阅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开课部门存档。学生如对成绩有疑义,可向开课部门提出书面查阅申请,经同意后由开课部门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试卷。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给予保留。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招生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复查确认、学校审核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已修学分。学生若学期所修课程的平均绩点WLO,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对其采取相应干预措施。学生所修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累计达到或超过15学分者,应给予降级处理,学生不同意降级的按第三十九条处理。降级学生处理程序为:(一)学年开学补考结束后1周
19、内,教务处及时汇总成绩,对学生做出降级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二级学院;(二)二级学院收到学生降级处理建议后,在1周内对学生名单进行核对,综合学生其他方面的表现,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二级学院对学生降级有不同意见,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三)教务处审核二级学院意见,报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做出学生降级处理决定,以文件形式下发相关部门;(四)二级学院将学生降级通知单发给班主任,班主任将通知单发给学生签收,并通知家长,及时督促学生办理手续。二级学院和班主任应当认真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五)降级学生应在1周内到新班报到注册,1周内未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到新班报到后,原班主
20、任应当及时将学生有关资料移交新班主任;(六)学生处将处理结果备案,并按文件对学生学籍作相应变动;(七)降级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通知单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八)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由于种种原因确实跟不上学习进度,经本人申请、家长同意、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由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可降级并备案;(九)降级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学习时间段的全部学费。第二十六条学生因学有所长,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开课部门审
21、核、教务处审批同意后,予以承认。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比赛、竞赛,其实践及参赛经历、成果,经开课部门审核、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可以折算为实践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学校严格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如实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失信行为由相应管理部门建立相应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所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经学校审核后予以取消。第四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
22、九条经国家招生考试按志愿录取的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按照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调整专业设置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给予考虑。第三十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申请转出学校与转入学校应属于相同办学层次、相同录取批次;原
23、则上转入相同或相近专业,确因特殊原因需转学且转专业的,一般要求至少降一级入学。申请转入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我校相关专业当年高考录取分数。有下列情况的学生,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处于休学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预科在读期间的;(二)已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学分的;(三)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高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五)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六)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24、(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七)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八)跨学科门类的;(九)应予退学的;(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第三十一条学生转学,每学年办理两次,时间为每学年的5月15日至30日和11月15日至30日。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等,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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