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明县已购政策性住房转移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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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明县已购政策性住房转移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宁政办规(2023)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华侨农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做好我县已购政策性住房转移登记管理工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对原宁明县已购政策性住房转移登记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7)8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宁明县已购政策性住房转移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宁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13日宁明县已购政策性住房转移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规范我县已购政策性住房转移登记工作,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
2、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31号)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已购政策性住房转移登记工作。转移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县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办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购政策性住房是指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等住房。第四条已购政策性住房转移登记是指单位向职工出售自管政策性住房或房管部门出售直管政策性住房后,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行为。第五条已购政策性住房转移登记程序:
3、(一)转移登记申请;(二)权籍调查;(三)权属审核;(四)登簿;(五)核发证书。第六条已购政策性住房转移登记由购房户提出申请,售房单位有义务协助购房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售房单位已经被撤销、注销或兼并、改制、重组的,可由主管部门或兼并的单位和改制、重组后的单位协助购房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第七条申请办理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转移登记申请表;(二)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上市出售许可证明;(三)售房单位及个人相关不动产权属证书(未办理涉及土地的不动产登记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四)申请人身份证明;(五)分户销售及分摊用地情况表;(六)已购政策性住房已上市交易的,须提交房产买卖契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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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明县 人民政府 关于 印发 政策性 住房 转移 登记 管理办法 2023 修订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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