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2023修正).docx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2023修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2023修正).docx(20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2017年2月1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V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法准备第三章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四章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章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六章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和解释第七章地方立法制度保障和其他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法治山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本省
2、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省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依法治省,深入推进法治山东建设。第四条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推进本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提供法治保障。第五条地方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应当
3、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第六条地方立法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第七条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地方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八条地方立法应当符合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实效。地方性法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第九条地方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
4、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十条地方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本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第十一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第十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
5、或者行政法规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第十三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第十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省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省地方性
6、法规部分规定的事项,实践证明可行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修改有关省地方性法规;修改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延长授权的期限,或者恢复施行有关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第二章立法准备第十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统筹安排地方立法工作。编制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有关议案、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的要求,合理确定地方立法项目。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
7、责编制地方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第十七条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第十八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总结实践经验,科学论证评估,符合国家和省立法技术规范,提高地方性法规草案质量。第十九条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
8、、社会组织起草。第三章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第二十一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二十二条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
9、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第二十四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
10、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第二十五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第二十六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第二十七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后,各方面意见比
11、较一致的,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八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第二十九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三十条地方性
12、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第三十一条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向主席团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二条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三十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第四章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
13、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第三十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14、。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三十六条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送交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条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审议,提出书面审议意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法制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三十八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
15、,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第三十九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印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书面审议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地
16、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第四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只作部分修改、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地方性法规案涉及本省重大事项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三次以上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第四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第四十二条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第四
17、十三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四十四条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第四十五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山东省 地方 立法 条例 2023 修正
文档标签
- 常务委员会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 空天科学学院2023年统考地方硕士研究生调剂复试工作方案
- 2017注安法规模拟题答案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2022年修订
- 2024-2025一建法规历年复习资料及复习资料
- 会议议程
- 泰安地方文化.孟氏正骨简介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23修正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23修正
- 地方预决算公开的问题及建议
- 肇庆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24修正草案稿
- 北海市市场监管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20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2022修正
-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 试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织职责和运作机制
- 2023注安自用法规重点及技巧笔记一次通关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5181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