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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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23)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2月24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3月15日平顶山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平顶山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2月24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
2、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1)27号)精神,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保障土地资源交易安全,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以下简称土地二级市场)的交易及管理适用本办法。土地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涉及到房地产交易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
3、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与服务应当遵循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公平自愿的原则。第四条市级自然资源部门设立的土地交易机构具体承办市本级土地二级市场相关工作;县(市)、石龙区自然资源部门设立的土地交易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二级市场相关工作。第五条在现有土地交易机构的基础上设立实体交易大厅,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和一站式服务,并将交易结果推送至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第六条市、县(市)、石龙区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对土地二级市场进行管理、指导
4、和监督。第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第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产权明晰、来源合法等前置条件,并取得不动产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书。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第八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市、县(市)、石龙区自然资源部门申请,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一)已取得不动产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书;(一)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三)
5、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并取得不动产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书;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已建成的,还应取得相应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二)已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三)原土地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土地出让时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的,应达到出让合同和监管协议约定的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和环境标准等条件,由监
6、管协议执行单位就是否存在限制转让情形出具书面意见。“标准地全部或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相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标准地约定条件不变。第十条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执行,不再报经原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机关批准;转让后,权利性质可保留为“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也可根据权利人申请直接变更为“出让方式。第十一条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但改变土地用途或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第十二条以租赁方式
7、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第十三条土地分割、合并转让应遵循节约集约利用原则。土地分割、合并转让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已取得不动产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书;(二)分割、合并后的地块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分割后的容积率不得突破片区控制性规划上限,分割、合并后的地块按新规划条件重新核定土地价款),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使用功能;(三)拟分割、合并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四)分割、合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附属设施占用的建设用地不得
8、与整宗地分割转让。用地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及监管协议规定不得分割转让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且建设工程投资额(投资额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认定)未达到总投资额25%的,在交易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按照先投入后转让原则依法办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不发生不动产权利主体法律责任义务转移),投资额达到转让条件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二)依法收回;(三)转让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四)权属有争议;(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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