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docx
《某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某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docx(13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某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党的建设的部署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甘肃省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活动基本规范和武威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制度,结合全区区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区属国有企业是由区政府批准设立并作为出资人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本
2、办法适用于由区委提名、区政府选派到区属国有企业担任管理岗位职务的下列领导人员:(一)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含外部监事、职工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含财务总监);(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经理等,下同)、副总经理(副经理等)、总会计师(含财务总监);(三)企业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第三条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依规选用、依法管理原则;(四)双向交流、能进能出原则;(五)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原则。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区属国有
3、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站稳政治立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省、市、区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努力为做强做优做大区属国有企业建功立业;(三)具有较强的战略思维能力、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应对复杂问题的能力;(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五)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操守,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作风形象和职
4、业信誉好,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六)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第五条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任职资格:(一)从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选拔担任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应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选拔任用条件。(二)从区属国有企业选拔担任区属国有企业正职的,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两年的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和下一层级正职累计五年以上工作经历;选拔担任区属国有企业副职的,应当具有下一层级正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三年的应当具备下一层级正职和下一层级副职累计五年以上工作经历。(三)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要
5、求。担任总会计师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财务会计等相应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五年。同时,还应当具备国家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和条件。第六条工作特殊需要的紧缺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公开招聘的人才,根据工作和岗位需要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条件。第七条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履行职责,形成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第八条实行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位禁入制度,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选拔任用第九条根据区属国有企业规模大小和实际情
6、况,合理确定并从严掌握领导人员职数。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属国有企业比照正科级管理,不设行政级别。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按照管理权限分级管理。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由区委研究任免;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董事、监事人选由区委研究提名,区政府任免;总经理人选由区政府提名,经组织考察,区委审批同意后,由企业董事会决定聘任。其他经理班子成员和总会计师(含财务总监)的聘任由董事会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以从企业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选拔任用,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优秀年轻干部到区属国有企业工作,把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岗位作为年轻干部丰富阅历、锤炼作风、
7、砥砺品质、增长才干的重要平台。对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岗位或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可采取公开招聘等方式选拔任用。对企业经理班子成员的选拔要加大市场化选聘力度。第十一条任用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采取委任制、聘任制或选任制。(一)对董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聘任制或选任制。其中对区属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对区属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成员实行聘任制或选任制。(二)对监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或选任制。其中对区属国有独资企业监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对区属国有控股企业监事会成员实行选任制。(三)对经理班子成员实行聘任制。(四)对党组织班子成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实行委任
8、制或选任制。第十二条采取公开招聘等方式选拔的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聘任制,聘期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第十三条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参照区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进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区委组织部根据区属国有企业领导职数空缺情况,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初步配备建议,报请区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二)区委组织部根据工作方案,对需要推荐考察的人选组织实施推荐考察并进行廉政审查,提出拟选派到区属国有企业任职的人选建议,提请有关会议进行酝酿。(三)征求纪检监察等部门和有关方面意见,提请区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第十四条对提
9、拔任职和公开招聘的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第十五条对通过提拔任职和公开招聘担任区属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试任职务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按试任前原职级在原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第十六条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未经区国资局同意,不得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中介机构兼职。从机关事业单位选拔到区属国有企业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将行政、工资、社会保险、党组织等关系及时转入任职企业。第十七条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
10、制。(一)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董事、监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总经理任期由董事会确定,每届任期与董事会相同。(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三)企业党组织每届任期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八条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任何收入,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奖金等任何报酬。对任期内做出特殊重大贡献的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九条从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省属、市属国有企业选派到区属国有企业任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某区 区属 国有企业 领导 人员 管理 暂行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5187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