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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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梧政规(2023)3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梧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4月27日梧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广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
2、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梧州市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均应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预售资金收存、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包括住宅、商铺、办公用房、车位车库和以预售方式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等)出售时,由买受人支付转为购房款的定金、房价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中介合同,房产交易
3、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的预售资金应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对监管账户的监督主体责任。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遵循政府主导、银行配合、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作为监管机构,具体承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事务性工作。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负责指导监管金融机构规范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梧州银保监分局对金融机构的预售资金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受委托金融机构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进入监管账户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监管
4、机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化建设相关资金。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金融办等部门依职能配合做好相关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第二章监管协议及账户第五条监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梧州银保监分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承接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并建立监管银行名录,中标的商业银行将在监管部门网站予以公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梧州银保监分局对监管银行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淘汰不能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责及无法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银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应当与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对接,
5、实施信息化管理。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我市监管银行名录中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名称应明显区别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账户。监管账户设立后,原则上不得更改。监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业银行应当签订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方式、监管额度、拨付流程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协议主要内容要在预售方案中予以明确,并通过附件方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体现。监管账户名称、账户等信息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贷款合同上载明,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以及监管部门网站进行公开。商业银行和购房者签订住房
6、贷款合同应当办理商品房抵押合同备案,备案合同的贷款账户与监管账户一致。第七条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始,至取得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止。第三章预售资金收存及支出使用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直接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监管账户之外向买受人收取预售房款。未按规定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的,如出现办理银行按揭的首付款少于总房款的20%、分期付款的首期款少于总房款50%等情况的,监管机构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第九条监管部门按照工程预算总额(包括建筑安装和配套设施等费用)的110%确定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每平方米建安造价指标不得低于我市最
7、新公布的同类型结构的建设工程造价指标。全装修交付的商品房项目,应将装修成本纳入预算总额。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停工(以梧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的中止监督告知书为准)、资金不按规定存入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核定为准)、逾期交房等风险性事件的,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将项目监管额度调整至所有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原监管额度外的预售资金)100%监管。当项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时,监管机构可全面接管监管账户,实施封闭管理,保障账户资金安全,优先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监管银行应当积极配合。第十条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资金不同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有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必须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包括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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