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发布《深圳港口章程》的通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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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发布深圳港口章程的通告深交规(2023)6号各有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深圳港口运营和管理,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制定了深圳港口章程,现予发布。深圳市交通运输局2023年7月7日深圳港口章程第一章港口地理位置及区域第一条港口地理位置深圳市位于我国华南沿海、广东省中部,毗邻香港,背靠珠江三角洲,面向东南亚和亚太地区。东临大鹏湾、大亚湾,西濒珠江口伶仃洋东岸,深圳港分为东部港区、西部港区和小漠港区。第二条水域港界(一)西部港口水域范围。A、B、C、D各点顺序连线与深圳一侧海岸、深圳河中心线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海上界线6、7、8、9、10、11、12号各点
2、顺序连线所围成的海域(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海域除外),具体坐标如下表:表1深圳港西部水域港界控制点坐标表控制点大地坐标控制点大地坐标北纬东经北纬东经A22o44r2,1134515”B224408113o44,00wC内伶仃西侧牛利角灯桩D2214341134938622o30,36.23w113o59,42.20,r7222820.49113o56,52.10*r822。2543.7”113o52,08.8w922o20,00w11305208.8”1022。1623.2”113o50,50.6w1122。1603.8113。5020.41222o14r21.4w113o49,35.0w(二)
3、东部港口水域范围。香港特别行政区大鹏湾海域下列每31、30、29、28、27、26、25、24、23、LLL2号各点顺序连线与深圳一侧岸线围成的海域,具体坐标如下表。表2深圳港东部水域港界控制点坐标表控制点大地坐标控制点大地坐标北纬东经北纬东经1223237.2”114o13,34.85w3122o32,37.2w114o14,01.,30223302.6114o14,13.r29223320.6114。1455.228223355.8114o16,33.7w2722。34,00.0114o18,32.7w2622o34,06.0w114o19,58.725223343.2114o26,02.
4、3,r24223241.9114o27,18.5w23222807.4114o27,17.6wLl22o26,14.6w114o28,09.4wL222。2659.5”114o30,10.0w(三)深汕合作区港口水域范围。小漠港区水域范围:下列3、4、5、6、7、120、121、122、123、124、125号各点顺序连线围成的海域,具体坐标如下表。表3深圳港小漠港区水域港界控制点坐标表控制点大力也坐标控制点大力也坐标北纬东经北纬东经322o44,35.601w115o02,15.916w422o44,36.547w115o02,15.246522o44r50.700w115o02,05.22
5、1w6224450.714”115o02,05.244722o44,53.974r,115o02,02.935w12022o44,29.134w115o02r25.882rr121224431.264”115o02,25.876w12222。44,44.265”115o02,25.88212322o44,48.964m115o02,25.939r,12422。4455.678”115o02,09.242,r125224405.477”115o02,05.40,第三条陆域港界(一)西部港口主要由南山港区、大铲湾港区、宝安港区宝安综合作业区和宝安港区机场作业区及后方堆场组成,具体坐标如下列表所示:
6、1 .南山港区:以港湾大道一兴海大道一赤湾一路一赤湾二路一妈湾大道为界;2 .大小铲岛港区:小铲岛山体南侧以南至围垦区边界;3 .大铲湾港区:北至规划的远洋渔业基地,南至大突堤端部,东至规划的沿江高速公路;4 .宝安港区宝安综合作业区:北侧以塘尾涌为界,南侧以虾山涌为界,东侧以现有西海堤为界;5 .宝安港区机场作业区:北侧以机场现有油码头为界,南侧以新涌为界,东侧以沿江高速公路为界。(二)东部港口主要由四个港区、作业区及后方堆场组成,具体坐标如下列表格所示:1 .大鹏港区下洞作业区:主要以现有码头管廊带南侧边线为界;2 .大鹏港区沙鱼涌作业区:西距原下洞港区500米,东至葵涌河口以西900米处
7、,北侧以现有盐梅公路为界;3 .大鹏港区秤头角作业区:以葵鹏路、金沙西路为界以西;4 .盐田港区:西起沙头角保税区,东至正角咀。其中,盐田西作业区后方以海景二路、32号路为界,中作业区北侧以深盐路为界,东作业区以盐梅路为界。(三)深汕合作区港区(规划建设中)。小漠港区(分期建设中)地处深汕特别合作区。小漠港区国际物流港、华润电厂码头:距离深圳市中心IOokn1,距离香港60海里,东侧与华润海丰电厂相邻,北靠324广汕公路、深汕高速公路,西北与惠东县相接。第四条港口航道本港航道主要包括深圳东、西部的外航道和港区支航道。西部港区以人工航道为主,主要出海航道为铜鼓航道、西部港区公共航道,并有大铲水道
8、、矶石水道、蛇口等航道。铜鼓水道可兼顾20万和10万吨集装箱船双向通航。东部港区依托大鹏湾的港湾条件,以天然航道为主,人工航道较短,外航道主要有大鹏湾航道、三门水道和大亚湾航道;并有盐田港区航道、沙鱼涌作业区航道、下洞作业区航道等港区支航道。大鹏湾航道部分航道在香港水域内,航道条件较好,具有目前国际上超大型集装箱船舶的通航能力。深圳港港口主要航道规划如下表。表4深圳港港口主要航道规划表航道名称航道规模航道尺度(当地理论深度基准面)备注通航宽度(米)设计底高程(米)西部铜鼓航道20万吨级集装箱船航道421-17.5兼顾20万和10万吨级集装箱船相向通航20万吨级集装箱船航道475西部港口公共航道
9、20万吨级集装箱船航道475-17.5兼顾15万和7万吨级集装箱船相向通航大铲水道5千吨级航道300-8.0S-10.0乘潮,天然航道矶石水道5千吨级航道300-6.OS-7.0乘潮,预留10万吨级通航等级蛇口航道10万吨级航道190-15.8蛇口老航道500吨级航道80-3.0招商石化油码头航道2千吨级航道80-5.7赤湾航道5万吨级航道150-14.3机场码头航道5千吨级航道190-8.5双向航道宝安航道1万吨级航道210-9.0双向航道东部三门水道10万吨级航道500-21.0天然航道大亚湾航道10万吨级航道1000-16.OS-20.02万吨级航道-10.5T6.07x7gvLaH大鹏
10、湾航道20万吨级航道100016.5Z-22.0天然航道盐田港区航道20万吨级集装箱船航道475-18.0沙鱼涌作业区航道5千吨级航道500-7.0F洞作业区航道5万吨级航道19015.9秤头角LNG航道10万吨级航道300-14.110万吨级航道310-14.8大亚湾核电码头航道5千吨级航道125-7.5小漠港区小漠港区公共航道10万吨级航道360-19.7鲸门作业区鲂门航道5000吨级第五条港口锚地本港规划锚地包括东西部港区及小漠港区锚地,包括黄田3号锚地SZK矶石锚地SZ2、无动力船锚地SZ3、抒洲西危险品锚地SZ4、货船锚地SZ5、东角头锚地SZ7、蛇口小型船舶锚地SZ8、大型船舶应急
11、锚地SZ9、大屿山2号锚地SZlO.大屿山1号锚地SZ11、大铲锚地SZI2、汕尾港海丰港区1号锚地和汕尾港海丰港区2号锚地等。第二章港口设施第六条码头设施截至2022年底,本港共有码头泊位174个,其中万吨级及以上泊位78个,集装箱专用泊位47个,能同时靠泊12艘20万吨级集装箱船舶,油气化工泊位23个,客运泊位26个(其中邮轮泊位3个);码头泊位岸线总长度35.92公里。第七条港口公路集疏运通道本港公路集疏运通道包括:1 .东部港区公路集疏运通道:盐排高速、水官高速、龙盐路、南坪快速、坪盐通道、深汕高速、盐坝高速公路;2 .西部港区公路集疏运通道:沿江高速公路、妈湾跨海通道、月亮湾大道、赤
12、湾二路、赤湾五路、兴海大道、金港大道、金湾大道和小南山隧道、南坪快速、通广深高速、南光高速、龙大高速等;3 .小漠港区公路集疏运通道:深汕高速公路、G324国道、387省道等。第八条水路集疏运系统本港当前水路集疏运线路主要为以珠西水系为主的内支线、以香港水域为主的港澳线及以厦门、汕头、湛江、惠州等水域为辅的沿海线。第三章港口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第九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港务管理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场站、航道等管理工作,协调海事等涉地管理事务,并负责港口的岸线、陆域、水域行政管理、引航管理等工作。其直属单位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负责水路运
13、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交通运输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工作。其派出机构福田管理局、罗湖管理局、盐田管理局、南山管理局等11个辖区管理局,承担辖区内航运日常监督管理,其中盐田管理局、南山管理局、宝安管理局、大鹏管理局、深汕管理局还承担辖区内港口日常监督管理。深圳港引航站是本港唯一的一家引航机构,隶属于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为在深圳港水域内就外轮实施强制引航,并根据相关规定为国轮提供引航服务。第十条口岸的监督管理机关(一)深圳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是对深圳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工作,
14、同时承担深圳海上搜救中心日常事务,实行交通运输部和深圳市政府(受广东省政府委托)双重领导、以交通运输部为主的管理体制。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辖水域内船舶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工作,为港口生产和船舶运输提供良好的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分支机构有:蛇口海事局、南山海事局、宝安海事局、盐田海事局、大铲海事局和大亚湾海事局,负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辖水域内船舶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工作,为港口生产和船舶运输提供良好的通航环境和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尾海事局是对深汕合作区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二)深圳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是受海关总署直接领导,负责指定口岸及相关区
15、域范围内海关工作运行管理、监督监控的直属海关,管辖范围为广东省深圳市、惠州市的各项海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负责贯彻执行与海关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负责本关区征税、监管、缉私、出入境检验检疫、统计等工作。深圳海关设在深圳海空港口岸的海关机构有:深圳宝安机场海关、蛇口海关、大鹏海关、大铲湾海关。(三)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是国家移民管理局垂直领导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对出境入境人员及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及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设在深圳海港口岸的出入境
16、边防检查机构有:深圳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蛇口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盐田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大铲湾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四)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是深圳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口岸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深圳口岸的综合管理工作,协调海关、边检等单位履行查验职责、推进口岸查验方式和监管模式改革,并根据市政府的授权组织实施深港口岸合作。第四章船舶进出港口第十一条船舶进出港安全条件船舶应严格按照海事部门公布的船舶进出港安全条件以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码头靠泊能力航行、停泊和作业。各港口码头经营管理单位按规定加强港口码头及相关水域的维护管理工作,及时向船舶提供港口码头水深最新信息,保障船舶航行
17、、停泊和作业安全。第十二条船舶安全航行(一)船舶经过下列水域时,在不妨碍本船安全条件下应减速行驶。1 .其他船舶正在进行系靠或者进出坞;2 .危险货物装卸区域;3 .水上、水下施工和作业地点;4 .警戒区及其他复杂航区。(二)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警戒区时,应格外谨慎,船舶不得以危及其他船舶和港口设施安全的速度航行;在港内航行、移泊时,船上的艇筏、吊货杆和舷梯等,不得伸出舷外。(三)船舶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航行时,应注意谨慎驾驶,使用安全航速并做好应急准备。(四)正在离泊的船舶应注意周围船舶动态,过往船只应注意了望,协同避让;船舶在港内掉头时,应在明显处悬挂规定的掉头信号
18、,并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发布安全信息,过往船舶应避让正在掉头的船舶。(五)下列情况,船舶、设施应当迅速向深圳海事局交管中心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1 .船舶、设施发现助航标志损坏、移位、信号不正常和发现沉船、沉物以及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等异常情况时;2 .船舶损坏港口建筑、助航标志、系船浮筒和港内其他设备时。第十三条船舶进出港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相关要求,除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以外的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深圳港口、港外装卸站,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客货载运等情况。具体报告要求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船舶进出
19、港报告管理办法和深圳VTS服务区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船舶进出口岸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相关要求,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深圳港口岸,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许可并接受深圳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口岸查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具体办理要求详见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和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IM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Tj牛.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口岸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深圳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接受海关监管和检疫,经海关许可,方可入境或者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20、国船舶吨税法相关要求,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应税船舶,在进入港口办理入境手续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或者交验吨税执照(或者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应税船舶在离开港口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当交验吨税执照(或者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第十五条港口口岸运行国家依法在港口划定特定区域设置口岸,供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国(关、边)境。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深圳市口岸办)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口岸管理工作。国家设在本市的海关、海事、边检等口岸查验机构依法做好检查、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协同落实其他口岸管理工作。港口经营人按照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
21、定口岸准入退出管理办法(暂行)口岸验收管理办法(暂行)非口岸区域和限制性口岸临时开放管理办法(暂行)深圳市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改建码头泊位对外开放验收启用管理操作办法深圳港客运码头旅客国际中转区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向口岸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口岸对外开放、扩大开放、验收、关闭退出、非口岸区域和限制性口岸临时开放、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改建码头泊位对外开放验收启用、旅客国际中转区的验收启用等手续。第十六条进出境船舶海关监管和检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IJ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
22、工具监管办法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规定,在深圳水域进出境船舶应接受深圳海关监管和检疫,船舶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将动态信息以电子数据形式通知海关,并如实申报相关申报单证及随附单证。具体办理要求详见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东部检疫锚地为5号锚地,西部海关查验锚地为大铲锚地SZI2。第十七条出入境边防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有关规定,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离开、抵达口岸时,应当接受边防检查。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至入境检查前,未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许可,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
23、。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向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报告入境、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抵达、离开口岸的时间和停留地点,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因装卸物品、维修作业、参观访问等事由需要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登轮证件。中国船舶与外国船舶或者外国船舶之间需要搭靠作业的,应当由船长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搭靠手续。外国船舶在中国境内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出境入境的船舶不得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力驶入的,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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