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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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规(2023)1号)各市、州、县卫生健康委(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为规范助产技术服务,切实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7月4日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出生人口质量,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死亡率,加强对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助产技术服务的安全、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
2、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服务,是指协助、保护孕产妇完成分娩的医疗技术服务。包括正常分娩助产、手术助产以及其他异常情况的处理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全省范围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下称“助产机构”)和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第四条助产技术服务应由取得助产技术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在助产机构中开展。助产技术配置应当合理规划,保障母婴安全,保证服务可及性。第五条每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原则上应至少有2家助产机构。边远地区可结合实际合理布局,确保母婴安全。第六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定助产技
3、术服务的相关规定。市(州)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定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负责辖区内助产技术服务的指导及培训。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助产机构的规划、设置、审批及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定助产技术服务培训计划,负责本辖区助产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及资格认定。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从事施行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湖北省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基本标准助产技术服务人员标准的有关规定。第八条施行助产技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校验管理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组织
4、实施。第九条助产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开展孕产期保健健康教育和妊娠风险认知教育;(二)规范开展孕产期与产褥期保健、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分娩助产和危急重症救治;(三)倡导和推行母乳喂养。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四)及时识别超出本助产机构处理能力的危重孕产妇并转诊至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确定为区域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机构必须建立产科急救绿色通道,接收高危孕产妇的转诊并开展抢救工作;(五)负责或参与本区域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和调查评审;(六)负责新生儿常见疾病诊治、转诊,开展新生儿乙肝疫苗首剂接种和卡介苗接种,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的标本
5、采集,开展新生儿先天性结构畸形初步筛查;(七)取得相应资质的,依法开展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及新生儿疾病筛查、听力筛查等工作;(八)负责孕产妇、围产儿保健和助产相关信息的收集、登记、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九)开展孕产期应用性研究和学术交流,分级承担产科人员的实习进修及培训任务;(十)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专业机构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十一)完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及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急产等特殊情况孕产妇实施急救的除外。第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助产技术服务许可的机构和人员,
6、依法处理,并记入信用系统。第三章技术管理第十二条助产机构应当具有产程中母婴监测、助产常规技术、危重症救治技术等助产基本技术能力。第十三条助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科工作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制度、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制度、急危重症救治制度、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及约谈通报制度等母婴安全制度,加强高危孕产妇五色管理。对所有孕产妇进行危险因素筛查,严格执行高危妊娠管理的工作要求。第十四条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正常孕产妇的接生,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和高危孕产妇的登记、随访和转诊,及时将高危孕产妇安全转运到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住院分娩。第十五条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县级
7、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正常及高危孕产妇的助产,接受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诊,同时负责会诊、人员进修、培训和指导工作。第十六条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负责急危重症和复杂疑难孕产妇的分娩及救治工作,建立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第十七条取得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相应资质的助产机构,按照产前诊断与产前筛查工作的有关要求,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相关工作。第十八条助产机构应当开展有关安全分娩的知识宣传、咨询服务,积极促进自然分娩和母乳喂养。第十九条助产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医学指征开展相应的助产技术服务,严格控制非医学指征的剖宫产。第二十条助产机构应当建立产科质量自我评估制度,成立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开展业务培训、院
8、内外疑难危重病例的会诊和抢救,预防和减少产伤及产后出血等并发症。第二十一条助产机构应当建立分娩过程中儿科与产科的协作机制,提高新生儿救治能力,减少新生儿死亡。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有关医院感染管理和消毒管理规定,预防和控制医院内感染。第二十三条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正确书写产科住院病历及相关记录。第二十四条湖北省产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协助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和技术监督工作。第四章信息管理第二十五条助产机构依法依规对住院分娩以及新生儿死亡、孕产妇死亡、出生缺陷的发生进行监测登记、上报,并开展死亡评审。第二十六条助产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依据母婴
9、保健法和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严禁泄露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第二十七条助产机构应当广泛宣传出生医学证明的重要性、申领要求等相关管理规定,在相关场所张贴办证流程、有关要求等内容,指导孕产妇及其家属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各地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助产技术服务管理细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鄂卫生计生规(2018)1号)同时废止。附件1湖北省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基本标准为加强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保障母婴安全,提高
10、出生人口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一、基本条件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机构设置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期校验;(三)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必须符合助产技术服务人员标准,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四)申报机构3年内未发生有恶劣社会影响的母婴安全医疗事故;(五)必须具有与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相适应的妇产科或产科、儿科或新生儿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诊疗科目。二、人员要求(一)配备6名以上具备下列条件的助产技术人员,其中,执业医师3名以上,至少1名妇产科主治及以上医师。1 .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每
11、年接受至少一次助产技术相关业务及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对脱离助产岗位2年以上者,应对其进行培训,经考核评估合格后方可安排重新上岗;2 .取得妇产科专业执业医师资格、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具有助产资质的注册护士资格,注册在本医疗机构;3 .取得助产技术项目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在执业医师证书上加注助产技术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二)配备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与产科床位数量、产房待产床位数量和产床数量相匹配。1 .妇产科执业医师人数:产科开放床位数,o.3:1;2 .产科病房注册护士人数:产科开放床位数20.5:1;3 .产房注册护士人数:产房待产床位数20.5:1;产房注册护士
12、人数:产床数23:1。(三)配备1名以上取得执业资格的儿科医师。(四)每个分娩现场须有1名以上熟练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并获得培训合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五)从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工作的人员符合相关工作要求。三、设施配备(一)房屋条件工作区域布局、流程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1 .产科门诊(1)独立设置,总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2)分别设置产科诊断室、产科检查室、产褥期保健门诊、母乳喂养咨询室、胎儿监护室、宣教室(孕妇学校),有产科候诊区。(3)产科诊断室每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4)产科候诊区不少于20平方米。(5)孕妇学校(可与其他用房共用),且面积应230平方米。2 .分娩区(1)分娩区
13、总面积应2100平方米,相对独立,与产科病房和新生儿室相邻近,远离污染源。分娩区内,限制区、半限制区和非限制区三区独立分开,应严格区分洗手池、洗器械池和洗其他物品池。分娩区内应设有待产室和分娩室(有条件的设立隔离分娩室),流程合理,符合卫生学标准。分娩区应符合疫情防控各项要求,以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相关规范对医院感染管理的基本要求,有条件的可设备用手术间、产后观察室。(2)非限制区内设卫生间、污物处理间及污物通道。(3)半限制区面积应220平方米,内有待产室(有条件的设隔离待产室),有更衣、换鞋处和流水洗手设施;待产室至少应设待产床1张。(4)限制区内设分娩室;分娩室总面积应230平方米,地面
14、、墙壁、天花板应便于清洁和消毒,光线充足,环境安静,室内应有调温、控湿设备,温度保持在2426,湿度以5060%为宜,新生儿微环境温度在3032,设足够电源接口,设污物传递窗,通向清洁走道的门为弹簧门或自动启闭门。3 .产科病房(母婴同室区)(1)设普通病房、母婴同室病房、隔离病房、抢救室、新生儿沐浴室、检查室、治疗室、预防接种室等,有条件的设高危病房、产科重症监护病房(MICU)新生儿检查室等。(2)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区每床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每名婴儿应有1张婴儿床。室内应环境安静、清洁,通风、光线充足,有调温、调湿设备,温度、湿度适宜。应符合疫情防控关于病房管理的各项要求
15、,以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相关规范对医院感染管理的基本要求。(3)抢救室邻近护士站,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床,光线充足,门窗严密。产科重症监护病房(MICU)应参照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要求设置。(4)新生儿沐浴室,应在分娩区外设有新生儿沐浴室,有保暖和热水供应设施。4 .手术室每间手术室面积应226平方米,备有产科抢救和新生儿复苏设备、药物。手术室应门窗严密,有调温、控湿设备,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便于清洁和消毒,有足够的电源接口,符合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相关规范对医院感染管理的基本要求。5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场所应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相关工作要求。(二)设备要求1 .产科门诊诊
16、断桌椅、产科检查床单元、妇科检查床单元、候诊椅、体重秤、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软尺、骨盆测量仪、胎心听筒或多普勒胎心听诊仪、电子胎心监护仪、氧气源及吸氧装置、照明灯、鹅颈灯、计时器、洗手设施、常规消毒设备、冷暖设施、医疗废物处置桶及污物桶等。开展健康教育的音像设备、宣传板、展柜、宣传资料、桌椅,宣教室(孕妇学校)饮水设施及冷暖设施等。2 .产房(1) 一般设施设备:氧气源及吸氧装置、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器械柜、器械台、无菌柜、贮槽、消毒瓶镶、注射器、消毒棉签、各种无菌敷料包(手术衣、孔巾、治疗巾、纱布、手套、脐带卷、针线、棉签等)、导尿包、剪刀、启瓶器、砂轮、胶布、计时器、电动吸引器、空
17、气消毒设备、洗手设施、冷暖设施、照明灯、鹅颈灯、应急照明设施、推床或担架、医疗废物处置桶及污物桶、冰箱(储存药品、制备冰袋)、电子胎心监护仪、新生儿血氧饱和度检测仪等。(2)接产设备:产床、消毒产包、听筒或多普勒胎心听诊仪、吸痰器、聚血器、缝合器械、会阴切开缝合包、宫颈检查缝合包、阴道检查包、清宫包、宫腔填塞包、止血球囊、阴道拉钩、无齿卵圆钳、外阴消毒器械、胎头吸引器、产钳、穿颅器、碎颅器、头皮钳、沙袋等。(3)新生儿专用设备:婴儿秤、吸痰管、吸痰器、低压负压吸引器、脐带结扎用品、新生儿辐射抢救台、新生儿保温箱、新生儿复苏囊、新生儿喉镜及气管插管、给氧面罩、手腕标记、胸牌等。(4)抢救设备:抢
18、救车、开口器、舌钳、舌垫、成人复苏气囊、静脉切开包、叩诊锤、氧气源及吸氧装置、喉镜及气管插管、输血输液器械、心电监护仪等。3 .待产室待产床、血压计、听诊器、软尺、骨盆测量仪、胎心听筒或多普勒胎心听诊仪、导尿包、器械台、消毒缸、手套、计时器、洗手设施、冷暖设施、医疗废物处置桶及污物桶等。开展分娩镇痛技术的应配备麻醉机、除颤仪。4 .产科手术室按无菌手术室基本要求配置手术床、无影灯、器械台、手术器械、手术包、消毒产包、产钳包、会阴切开缝合包、阴道检查包、清宫包、宫腔填塞包、电动负压吸引器、血压计、听诊器、氧气筒、保暖降温设备、吸痰管、吸痰器、气囊人工呼吸器、输液架、成人喉镜、成人气管内导管、气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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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湖北省 卫生 健康 委员会 关于 印发 助产 技术服务 管理办法 通知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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