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2023修正).docx
《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2023修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2023修正).docx(23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2017年1月13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23年7月2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性法规的立项第三章地方性法规的起草第四章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公布第五章地方性法规的评估、清理、修改和解释第六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批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
2、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嘉峪关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三)坚持符合宪法
3、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体现人民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五)坚持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六)坚持有特色、可操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七)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
4、革,发挥法治在本行政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作出规定的事项;(三)除立法法规定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事项;(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地方作出规定的事项。第六条下列事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的事项;(二)涉及人民代表大会法定职权、议事程序作出具
5、体规定的事项;(三)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四)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自己制定法规的事项;(五)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第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除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相抵触。第八条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省人民政府可以先制定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6、。第九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本级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本级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的事项,实践证明可行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修改地方性法规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延长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的期限,或者恢复施行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第十条制定地方性法规采用条例、实施办法或者实施细则、规定或者办法、规则、决定或者决议等形式。(一)对某一事项进行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创制性地方性法规,一般采用条例形式;既对上位法规定内容进行细化、提出保障实施措施,同时又对上位法未
7、规定内容进行补充的实施性地方性法规,也可以采用条例形式;(二)为贯彻实施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具体、详细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一般采用实施办法或者实施细则的形式;(三)对某一方面事项或者某一方面内容作局部或者专项规定的,一般采用规定或者办法的形式;(四)规范程序性活动的,一般采用规则的形式;(五)对某一方面事项作出法规性质决定的,可以采用决定或者决议的形式。第十一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聘请立法顾问、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设立立法研究咨询基地等办法和措施,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第十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事关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的重大立法事项,应当与政协委员、民主党派、
8、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进行立法协商。第十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会同有关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设区的市、自治州、嘉峪关市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第十四条地方立法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地方性法规的立项第十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建立立法项目库和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发挥在法规立项环节的主导作用。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
9、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的要求,确定立法项目。具体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后向社会公布;需要调整的,由省人大负责初审法规案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调整建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第十六条立法建议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应当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关于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安排和时限要求,提出立法建议项目。机关、组织和公民都可以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第十七条提出立法建议项目时,应当送交立法项目建议书。建议书应当明确立法的必要
10、性、可行性、立法依据、需要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对策、措施。公民个人提出的立法建议,可以只写明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初步建议意见。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提出的,拟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一年审议的立法项目,在提供立法项目建议书的同时,还应当附法规草案文本。第十八条地方性法规的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属于地方立法权限范围,拟规定的内容与上位法不抵触;(二)立法目的明确,拟解决的问题具体,解决对策具有针对性;(三)具有立法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四)拟设定的主要制度、措施无法通过其他制度、措施替代,或者以其他制度、措施替代达不到应有效果;(五)拟设定的主要制度能够有
11、效施行,法规的实施成本能够被社会所承受;(六)法规案草稿基本成型。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通过立法项目的征集、搜集和调研论证,建立立法项目库。立法项目库来源包括:(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议案、建议;(二)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三)公开征集的立法建议项目;(四)通过立法后评估、法规清理、执法检查、专项调研发现的应当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法规项目;(五)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通过调查研究提出的建议项目。立法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一般每年调整一次。纳入立法项目库的地方性法规项目,有关部门应当搜集立法参考资料,开展调查研究,为立法项目进入
12、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做好准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优先从立法项目库中选择。第二十条立法规划分为规划储备项目、调研论证项目和法规起草项目,三类项目滚动推进,每年依次递补、调整,并与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第二十一条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与立法规划的调整同步进行,一般在每年下半年开始编制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和调整立法规划的工作要求,督促政府各部门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做好统筹、协调、筛选和调研、论证工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出本部门的立法建议,并负责所联系部门提出的立法建议的研究、筛选工作。凡纳入年度
13、立法计划的项目,一般应当经过规定的计划编制程序并经充分论证。未经过计划编制和论证程序的临时动议项目,无重大特殊原因一般不得纳入年度立法计划。第二十二条每年十一月底前,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关于立法规划调整和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征集、编制情况的汇报。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意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对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建议稿进一步完善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第二十三条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正式确立后,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落实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督促本部门联系的单位、部门承担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落实
14、工作。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由政府各部门承担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组织、协调、督促和落实工作。第三章地方性法规的起草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和其他有权提出法规案的提案人,可以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可以向有权提出法规案的机关或者人员,提出法规草案的建议稿。第二十五条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立法事项,可以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由该专门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法规案草稿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主任会议
15、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第二十六条专业性较强、内容较复杂的立法事项,起草单位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第二十七条起草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就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商会和向社会公开法规案草稿等形式征求各方面意见。第二十八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有关单位和部门未按时提出法规案草稿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其主要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并回答询问。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案,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
16、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在地方性法规案提请审议前,应当提前介入起草、调研、座谈、论证、听证等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听取有关情况汇报,了解起草工作进展,督促起草工作按计划完成。起草单位也可以邀请有关的省人大代表参与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第三十条法规文本起草工作启动时,法规起草单位应当召开法规起草开题会,就法规文本起草工作的重点、难点和法规名称、法规类型、法规结构以及注意事项等进行座谈讨论。法规起草开题会应当有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和政府司法行政等部门的人员参加。起草单位应当提前做好法规起草的初步研究和准备工作,在起草开题会召开五个工作日之前,向参加法规起草开题会的
17、单位和人员印发法规文本起草准备报告和相关参考资料。第三十一条起草法规草案,应当把创制性立法的内容、解决本地实际问题的内容和贯彻保障上位法的具体落实措施作为法规设计的重点;属于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等由政府可以自行解决的事项一般不予规定。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一般采用条款式结构,不采用章节式结构。法规草案与上位法或者与本行政区域的同位法有相同内容需要作衔接性规定的,可以采取援引或者参照的办法,进行准用性规范。第三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的法规案中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行政管理权限或者其他重大问题有分歧意见的,省人民政府在提出法规案前应当负责做好协调工作。第三十三条法规案涉及行政许可、
18、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设定以及关系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起草单位应当依法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第三十四条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应当采取条旨和条文说明相结合的方式。条旨应当集中概括本条主要内容。条文说明应当对重点、难点条款的依据和理由进行说明、注释。采取修正、修订方式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提交修改前后对照文本。第三十五条起草的法规草案说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法规案的起草、论证和征求意见情况;(三)解决的具体问题和补充细化上位法的内容;(四)涉及合法性问题的相关意见;(五)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行政管理权限或者有分歧意见的其他重大问题的协调处
19、理情况;(六)法规案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应当具体说明依法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公开方式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七)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说明的其他重要问题。第三十六条起草法规草案的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立法参考资料,主要包(一)法规案所依据的上位法文本;(二)与法规案有关的上位法规定;(三)相关的国务院部委规章;(四)本省相关法规、政府规章和省外同类法规;(五)有关重要政策规定;(六)其他相关资料。第三十七条法规草案起草任务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法规草案送审稿、说明和参考资料分别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法制
20、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可以要求起草单位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第四章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公布第三十八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名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
21、入会议议程。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三十九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甘肃省 地方 立法 条例 2023 修正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5191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