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精品”品牌评价及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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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精品”品牌评价及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鞍政发(2023)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鞍山精品”品牌评价及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鞍山市人民政府2023年7月14日“鞍山精品”品牌评价及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品牌战略的实施,加强品牌建设,促进质量提升,规范品牌产品的评价及认定工作,加强对品牌的培育、管理和保护,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广新时代推进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及辽宁省办公
2、厅关于推进品牌提升的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鞍山精品”品牌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且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鞍山精品”品牌覆盖我市第一、二、三产业的各类产品。第三条“鞍山精品”品牌评价及认定工作是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促进鞍山经济可持发展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第四条“鞍山精品”品牌评价及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
3、则。第五条“鞍山精品”品牌是我市产品质量方面的政府奖,每年评定一次。除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的“鞍山精品”品牌认定及评价活动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单位不得再设立其他品牌的评定或同种目的、不同形式的评定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企业争创品牌产品。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确定“鞍山精品”品牌推进工作的目标、原则和范围,并对依本办法进行评价的产品进行最终认定。领导小组下设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承担“鞍山精品”品牌评价及认定具体工作,负责“鞍山精品”
4、品牌的宣传、培育及日常管理。第七条办公室应当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家组,进行具体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家组自动解散。第八条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鞍山精品”品牌的申报、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九条申报“鞍山精品”品牌(第一、二产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二)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和生产制造能力,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先进;(三)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品牌培育体系基本完善;(四)按照GB17167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
5、相关标准要求配备污染物检测和监控设备;(五)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首席质量官经培训合格,聘任上岗并有效履行职责;(六)申报前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未发生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或者其他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七)企业及法人代表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社会形象良好。第十条申报“鞍山精品”品牌(第一、二产业)的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及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资源节约要求,代表产业和技术发展方向;(二)产品质量、安全、卫生性能以及节能降耗和综合利用水平,应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三)拥有明晰的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并达到国内先进以
6、上的水平;(四)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安全,主要性能指标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属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须取得相应的产品生产许可证;(五)拥有并使用自主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且所有权归属申报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和用户美誉度较高,产品利税在全市同行业中名列前茅。第十一条申报“鞍山精品”品牌(第三产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申报条件:(一)在鞍山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连续经营十五年以上的服务业包括批发零售业、住宿业及餐饮业等企业;(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规定。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责任事故,未发生
7、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或者其他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三)企业及法人代表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社会形象良好;(四)拥有自主品牌商标所有权或(和)使用权,且在有效期内;(五)具有先进可靠的基础设施和运营条件,采用与现代化科技相结合的服务方式;(六)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或服务标准体系;(七)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首席质量官经培训合格,聘任上岗并有效履行职责;(八)在市内市场具有较大影响力或拓展到省内、国内市场,经营业绩、综合效益处于市内同行业前列,或具有较强的发展后劲。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申报“鞍山精品”品牌:(一)未经加工的工业产品;(二)使用国(境)外商标的;(三)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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