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港国安公署直接管辖权的法理基础与程序控制 法学专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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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驻港国安公署直接管辖权的法理基础与程序控制摘要2020年6月30日香港国安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明确了对香港治安的管理机构,即驻港国安公署,同时也赋予了该机关相应的权利,能够对国安法中明确规定的三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进行管理,从而保障香港地区的社会秩序稳定。有别于香港本地执法机关对一般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管辖,驻港国安公署的直接管辖权属于国家安全范畴,应由中央层面进行立法。从法理基础的角度分析,“一国两制”制度、中央全面管治权、宪法、香港基本法等都能为其提供有力支撑;从程序控制的角度分析,该管辖权从提出主体到行使范围都具有限定性和节制性,同时不会影响香港地区司法独立。由此可见,驻港国安公
2、署直接管辖权的设立兼具合理性与合法性,实为中央维护香港特区国家安全的有力之举。关键词:香港国安法香港基本法驻港国安公署直接管辖权ThelegalbasisandproceduralcontrolofthedirectjurisdictionoftheNationalSecurityAgencyinHongKongAuthor:CHENZi-chunTutor:TIANFei-IongAbstractOnJune30,2020,theHongKongNationalSecurityLawwaspassedandpromulgatedbytheStandingCommitteeoftheNatio
3、nalPeoplerSCongress.ChapterVestablishedtheNationalSecurityOfficeinHongKongandgaveitdirectjurisdictionoverthreetypesofspecialcrimesthatendangernationalsecurity.DifferentfromHongKongslocallawenforcementagencies*jurisdictionovergeneralcasesofendangeringnationalsecurity,thedirectjurisdictionoftheNationa
4、lSecurityAgencyinHongKongbelongstothecategoryofnationalsecurityandshouldbeenactedatthecentrallevel.Analyzedfromtheperspectiveoflegalbasis,theonecountry,twosystemssystem,thecentralcomprehensivegovernancepower,theconstitution,andtheHongKongBasicLawcanallprovidestrongsupportforit;fromtheperspectiveofpr
5、oceduralcontrol,thejurisdictionislimitedfromthesubjectoftheproposaltothescopeofexerciseSexandrestraint,andwillnotaffectthejudicialindependenceofHongKong.ItcanbeseenthattheestablishmentofthedirectjurisdictionoftheNationalSecurityAgencyinHongKongisbothreasonableandlegal,anditisindeedapowerfulmoveforth
6、ecentralgovernmenttosafeguardthenationalsecurityoftheHongKong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Keywords:HongKongNationalSecurityLaw,HongKongBasicLaw,NationalSecurityAgencyinHongKong,Directjurisdiction目录i(一)选题意义1(二)国内外研究现状2二问题的提出:“一国两制”与涉港直接管辖权2(一)香港国安法之前中央管治权的特点:高度节制的监督治理21、立法的严格性22、防务权的有限性23、基于行政长官的“间接治理
7、”3(二)香港国安法的突破:驻港国安公署的直接管辖权31、驻港国安公署的职责及管辖权范围32、驻港国安公署的程序运行及控制4三驻港国安公署直接管辖权的法理基础5(一)“一国两制”法理及立法者原意51、邓小平论述与中央合法干预论62、第23条立法不能条件下的国家责任7(二)“全面管治权”与人大授权决定共筑法理基础71、“全面管治权”法理72、驻港国安公署的中央事权本质93、中央直接立法的合法性10(三)驻港国安公署直接管辖权的宪法基础111、香港国安法符合宪法基本要求H2、宪法第31条、第62条相关规定提供立法依据123、全国人大授权决定的规范补强13(四)驻港国安公署直接管辖权的基本法基础14
8、1、香港国安法与香港基本法之间的一般法与特别法关系142、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准入机制153、香港国安法与二十三条立法的平行关系16四驻港国安公署直接管辖权的程序控制16(一)中央与香港地方的执法“双轨制”之合理性161、直接管辖权适用条件的限定性172、尊重“一国两制”及香港社会法治习惯173、激励香港本地发展国安执法机制,降低国家治理成本18(二)直接管辖权有关制度的程序法治保障191、直接管辖权下刑事诉讼法的适用性与权利保障192、直接管辖权下特区政府的提请酌情权203、中央政府案件管辖批准权的程序化与节制原则214、对驻港国安公署执法行为的监察法制约215、香港特区执法机关的协
9、助与制约22(三)以人大释法形式强化直接管辖权程序保障的法律建议22五直接管辖制度的未来23结论24致谢25参考文献26绪论(一)选题意义2020年6月30日香港国安法表决通过,香港特区政府同日依据基本法将该法刊宪公布实施。“一国两制”制度施行已久,香港国安法是在此制度前提下中央直接立法以维护港区安全法治的典范性立法,在实体和程序上填补了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未完成留下的法律漏洞,其中第五章确立了驻港国安公署这一机构,针对三类对香港特区的国家安全问题有重大危害的特殊犯罪案件有权进行直接管辖。驻港国安公署直接管辖权的法理基础与香港国安法、香港基本法以及宪法息息相关,对该直接管辖权的程序控制还与
10、刑事诉讼法紧密关联,对上述两方面进行研究探索,有以下几点意义:一、在立法正当性层面上,证明香港国安法并非如反对一方所言是破坏香港高度自治与人权、违反香港基本法的威权法律,而是在新时代“一国两制”制度下中央管治权与香港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的立法产物,符合“一国两制”法理中的立法者原意,符合宪法与香港基本法宪制责任的规定,符合2014年白皮书中提出的“全面管治权”法理,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治港良法。在香港国安法中最引人关注的便是对于香港地区治安治理的新机构,即驻港国安公署,该公署是由中央直接管辖,能够对香港地区的治安起到良好的作用,严厉的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保障香港地区社会秩序的稳定,一方面体
11、现了中央事权本质,另一方面保持了与香港本地维护国家安全机构一般管辖权并行不悖的制度衔接关系。二、在制度实施层面上,证明香港国安法应运而生,呼应时代需求,维护法治权威。近年来,香港特区的国家安全风险日益凸显,香港本地频频发社会暴乱活动,俨然具有“颜色革命”之特征,香港特区政府在此情境之下进退两难,无力止暴制乱,更无力在本地完成二十三条立法。在此情境下,中央主导制定并颁布香港国安法,有助于香港特区政治和法律上的拨乱反正、重回正轨,推动香港社会的长治久安。此外,驻港国安公川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香港国安法”),并由国家主席习近
12、平签署第4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以下简称“驻港国安公署”)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署的设立,也针对性地完善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法律规制机构体系,同时法律本身附有对其进行程序控制的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其无损香港特区的司法独立与人权保障。(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目前国内外对香港国安法及其中的驻港国安公署的研究不断呈现,态度鲜明地分为两派。大陆方面持支持态度,力证香港国安法在
13、法理基础上的合理性和现实需要上的必然性。香港部分本地势力如香港大律师公会,以及国外干预势力如五眼联盟、七国集团等都对此持反对批评的态度,认为香港国安法及其相关规定破坏了一国两制“制度,违反了香港基本法的规定。两种截然相反的认识,分歧在于双方对“国家安全”的界定不同,对“一国两制”的理解不同,对宪法与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之间的关系和地位判断也不同。因此在两种不同观点的基础上对驻港国安公署直接管辖权的法理基础与程序控制进行研究尤为必要。二问题的提出:“一国两制”与涉港直接管辖权(一)香港国安法之前中央管治权的特点:高度节制的监督治理1、立法的严格性香港国安法出台以前,中央政府并不能够对香港地区进
14、行直接的管理,仅仅是通过立法管理的方式,难以有效的管理香港地区的社会秩序,在以往中中央政府通过对香港基本法律的制定,来展示中央政府对于香港地区的管理,但是基本法并非是治理香港地区的具体法律,具有原则性的特点,难以有效的应用于司法实践中,香港具体的法律条文仍然是由香港立法会进行制定,中央政府并未参与。同时根据香港审理的相关法院,对于诉讼案件的终极审理机构应当是在香港终审法院,而无需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这也导致了我国在司法上与香港案件并无交集。这一时期中央政府在对港立法上限定条件的严格性,体现了中央管治权间接治理的特点。2、防务权的有限性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香港特区的社会治安不仅由香
15、港本地政府管理,中央政府对此也同样负有职责,中央政府有权在香港派驻解放军。对于驻军人员而言,其所需遵守的法律法规不仅包括全国性法律,还必须包含香港地方的法律,同时不得干董立山、叶子豪:“通过行政长官的间接治理一一中央政府治理香港特区的思路探究”,载惠州学院学报38(01),第12-17页。预港区地方事务。可见中央通过派驻解放军对港行使的防务权实际上十分有限,从实质意义上讲,防务权并不能够代表所有香港地区的军事力量,其仅仅能够在战争发生时发挥作用,且作用较为有限【叫3、基于行政长官的“间接治理”2014年白皮书中与时俱进地提出了“爱国者治港”,并对其概念作了充分的阐释。治港者对中央及一国两制制度
16、的认可和拥护,能够保证港区行政机关系统与党的领导在思想上保持一致性,这同时也符合宪法基本原则的要求。例如,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了宣誓效忠制度,香港特区的各级官员都需在就职时依法宣誓拥护香港基本法划。宣誓效忠不仅仅是个法定形式,更是从思想层面保障了治港者队伍的科学性与先进性。此外,产生香港行政长官的法定过程在香港基本法中有一套规范体系,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依据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并以附件的形式详细规定了香港行政长官的程序。最终目的则是确保产生的行政长官能够既符合有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要求,又符合民主程序的要求UIL在这样有序而民主的程序运行下,香港地区保证行政长官的任命是符
17、合香港地区利益的,能够与中央政府畅通沟通渠道,将香港有关事务进行汇报,并且获得中央政府的有关支持,促进香港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同时香港地区的行政长官也能够从香港市民的利益出发,制定合乎香港发展规律的政策,推动香港地区得到发展。因此,香港地区在任命行政长官时,所秉持的原则是“爱国者治港”的理念,保证行政长官能够从香港地区与市民的利益出发,保障香港地区的社会经济得到发展,也实现香港地区的自治性。(二)香港国安法的突破:驻港国安公署的直接管辖权1、驻港国安公署的职责及管辖权范围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驻港国安公署围绕香港特区国家安全问题有四项主要职责,一是分析提议,香港特区近年来面临一些较为棘
18、手的国家安全问题,社会治同上注。驻港部队在港权力仅限于执行防务权与必要时的“协助维持治安和救助灾害”,并且后者需要特区政府向中央政府请求方可实现。191同上注。“所以,在社会处于和平状态下,由于受香港基本法与驻军法约束,实际上中央政府在香港驻军的主权象征意味多于主权行使。”【香港国安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W)同上注。“提名委员会的存在使得香港社会各界和中央政府能够在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阶段进行充分的磋商与沟通,促进就候选人的产生达成共识,最终产生中央政府
19、与香港市民均满意的行政长官J安中隐藏着不稳定的因素亟待清理,对于相关问题,香港特区政府及其维护安全机关的处理稍显乏力。对此驻港国安公署依其职责,需做到准确对香港特区的国家安全形势作出分析判断,并及时就维护国家安全从宏观层面提出战略部署和政策考量上的建设性意见。二是协助监督,当香港特区政府在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时,驻港国安公署应当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与优势,为当地维护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有力的指导与协助,帮助推动案件分析与侦查,以提高香港地区国家安全案件的处理效率;驻港国安公署在协助的同时还肩负监督职责,其代表中央的合法授权,对香港本地维护国家安全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既符合中央“全面管治权”
20、的要求,又能充分保障办案程序的正当性。三是收集分析,驻港国安公署作为四大驻港机构之一,代表中央权力在维护国家安全层面在香港本土落地,从而实现了与香港当地的近距离接触与联系。这一方面包含着与香港本地政府机构的紧密联系,另一方面也包含着与香港本地社会民生的便捷联系,由此为驻港国安公署进一步收集香港地区的国家安全情报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在充分融合香港本土的实际情况后能够做出更加准确科学的分析判断。四是直接管辖,即驻港国安公署依据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五条,经过中央批准后行使直接管辖权,办理香港地区在国家安全领域发生的三类有严重危害性的犯罪案件01。由上述可知,不同于以往中央政府在香港派出的三大驻港机构11
21、%驻港国安公署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有明确的职责,尤其在第四项中,香港国安法进行了特别的规定,打破了以往香港立法内容,对于驻港国安公署的职权进行了明确,即对于在香港地区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特定犯罪,驻港国安公署具有相应的权利进行管理,保障香港地区的社会秩序稳定,该一规定是在尊重“一国两制”及香港基本法前提下的合理突破。而对管辖权行使范围作出三种特别情形的限定,蕴含着一国两制下中央对港直接立法创设直接管辖权的理性规制,既无损港区对日常社会治安事务管理的高度自治权,又为中央后续对港在国家安全立法工作的深入开展上留有余地。2、驻港国安公署的程序运行及控制香港国安法第五十六条中明确说明,对于国安法中明确规
22、定的犯罪类型,驻港国安公署具有相应的权利进行管理,香港地区的侦查机关并无管辖权利,并且对于该类案件(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三种直接管辖情形:“(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二)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三)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I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以下简称“中联办”)、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以下简称“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以下简称“驻港部队”)。的检察与审理工作应当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管理,在对案件进行侦查、审理时所依据的法律也应当是
23、刑事诉讼法,而并非香港地区的法律。在程序运行上,该项新规定与香港本地在案件审查程序上截然不同,驻港国安公署直接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独立于香港的司法系统,而适用大陆的司法体系,并受大陆司法机关的监督。这样与香港本地司法系统截然不同的诉讼程序,并不违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马克思主义强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港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设立驻港国安公署以“专案专办”,是在香港政府无力自行解决二十三条立法问题前提下的可行之举,能够有效预防和解决香港本地较为紧急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及时填补法律漏洞,富有马克思主义原理的哲学智慧。在程序控制上,中央在立法授权的同时也也充分考虑了对驻港国安公署执法行为的
24、必要控制。首先在提请环节,限定了提请主体只能是香港特区政府或驻港国安公署;其次在批准环节,驻港国安公署的直接管辖权在提请后必须经中央政府批准方可行使;最后是权力行使环节,驻港国安公署人员的执法行为还需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制约与监督。三驻港国安公署直接管辖权的法理基础(一)“一国两制,法理及立法者原意一份在2020年11月英国议会发表的香港问题半年报告【中曾指责,香港国安法是中央政府在香港人民、立法机构不直接参与的情况下,代表香港制定的一项法律,这破坏了“一国两制”原则和香港的领土高度自治。笔者以为,香港国安法的出台不仅没有破坏“一国两制”原则,反而是在新时代背景下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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