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药品生产环节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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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药品生产环节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定依据)为规范药品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各分局和药品检查机构对本市药品生产环节(包括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的检查、调查、取证、处置等行为。第三条(检查定义)本实施细则所指药品检查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检查机构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等相关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的行为。第四条(工作原
2、则)药品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的原则,加强源头治理,严格过程管理,围绕上市后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开展。涉及跨区域的药品检查,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衔接配合和检查信息互相通报,可以采取联合检查等方式,协同处理。第五条(检查分类)根据检查性质和目的,药品检查分为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其他检查。(一)许可检查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药品生产许可申请审查过程中,对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药品生产活动条件开展的检查。包括行政审批过程中的检查。行政备案后的检查按照许可检查管理。(二)常规检查是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年度检查计划,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遵
3、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标准情况开展的符合性检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根据法规、文件要求主动申请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按照常规检查进行管理。(三)有因检查是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可能存在的具体问题或者投诉举报等开展的针对性检查。(四)其他检查是除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外的检查。主要包括按照“风险+信用”原则开展的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等等。第六条(工作分工)XX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主管全市药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对本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负
4、责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布置检查任务或者自行组织检查;负责接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负责根据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最终审定,给出常规检查结论,并按规定送达并公示;负责组织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风险进行处置。XX市药品审评检查中心(以下简称“药品审查中心”)依据市药监局的年度检查计划,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开展常规检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出具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按照市药监局相关文件规定承担许可检查;按照市药监局统一组织,参加有因检查和其他检查;为药品检查提供技术支撑。XX市不良反应
5、监测中心(以下简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依据市药监局的年度检查计划,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开展常规检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出具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按照市药监局统一组织,参加有因检查和其他检查;为药品检查提供技术支撑。XX市药品检查员教育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检查员中心”)负责承担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的资格准入、分级分类管理、层级评定晋升、培训组织、考核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XX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药监分局”)依据市药监局的年度检查计划,承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的常规检查;督促辖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对常规检查发现的缺陷进行整改;按照市
6、药监局相关文件规定承担许可检查;按照市药监局统一组织,参加有因检查;负责辖区内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市局统一部署承担专项检查等其他检查。XX市药品检验院(以下简称“药检院”)等其他机构为药品检查提供技术支撑。市药监局其他部门和单位按检查需要配合检查工作,需要外聘专家参加检查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七条(配合义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检查时,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接受检查,积极予以配合,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记录、票据、数据、信息等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逃避、拖延或者阻碍检查。第二章检查机构和人员第八条(质量体系)药品审查中心、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建
7、立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和持续改进药品检查工作,保证药品检查质量。第九条(职业化检查员)市药监局建立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队伍,实行检查员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按照我局药品检查员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第十条(检查员选调)市药监局建立全市统一的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检查员调派机制,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统筹调派各级药品检查员。药品审查中心承担的药品检查工作可以从全市调派药品检查员。药监分局承担的药品检查工作可以从本分局调派药品检查员,遇到复杂疑难问题等特殊情况可以向市药监局申请,从全市范围内调派检查员。第十一条(检查员纪律)药品检查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洁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
8、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规定主动进行回避。第十二条(检查员保密)药品检查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管理涉密资料,严防泄密事件发生。不得泄露检查相关信息及被检查单位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等信息。第三章许可检查第十三条(许可程序)药品生产许可检查程序、时限和要求,按照我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检查标准)首次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按照GMP有关内容开展现场检查。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重新发放的,结合企业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GMP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开展GMP符合性检查。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车间
9、或者生产线的,应当开展GMP符合性检查。申请药品上市的,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根据需要开展上市前的GMP符合性检查。第十五条(备案检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备案后现场检查的,参照许可检查的程序和要求,按照我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四章常规检查第一节检查分类和内容第十六条(检查分类)按照检查的侧重点不同常规检查可以分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和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依照企业申请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按照常规检查要求进行管理和监管部门主动发起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第十七条(检查内容)常规检查重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遵守药品
10、管理法律法规的合法性;(二)执行相关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范性;(三)药品生产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质量管理、风险防控能力;(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进行常规检查时可以采取不预先告知的检查方式,可以对某一环节或者依据检查方案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必要时开展全面检查。依照企业申请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应开展全面检查。第二节检查程序第十八条(检查计划)市药监局依据风险原则制定市级药品检查计划,确定被检查单位名单、检查内容、检查重点、检查方式、检查要求等,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年度检查计划中应当确定对一定比例的被检查单位开展质量管理规范符
11、合性检查,其余可按照其他检查程序和要求开展检查。风险评估重点考虑以下因素:(一)药品特性以及药品本身存在的固有风险;(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抽检情况;(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违规情况;(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探索性研究、投诉举报或者其他线索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五)上一年度检查中发现存在较高风险隐患的;(六)法律法规中要求每年必须实施检查的。第十九条(申请受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在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时,应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及其附件相关要求,准备材料并向
12、市药监局提交。第二十条(材料初审)市药监局在收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材料后,进行材料初审。市药监局在5日内完成初审,将相关材料移交药品审查中心。药品审查中心在20日内完成技术审查。需要补充资料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完成。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技术审查时限。完成技术审查后,启动检查。相关程序按照“XX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程序”执行。第二十一条(派出检查单位)收到市级年度检查计划或市局移交的常规检查工作任务后,药品审查中心或药监分局作为派出检查单位,组织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作为派出检查单位组织实施药物警戒管理
13、规范符合性检查。第二十二条(检查组)派出检查单位负责组建检查组实施检查。检查组一般由2名以上检查员组成,检查员应当具备与被检查品种相应的专业知识、培训经历或者从业经验。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必要时可以选派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检查工作。第二十三条(检查方案)派出检查单位在实施检查前,应当根据检查任务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时间和检查方式等,必要时,参加检查的检查员应当参与检查方案的制定。检查组应当按照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员应当提前熟悉检查资料等内容,必要时可以在现场检查前召开检查准备会。第二十四条(示证)检查组到达被检查单位后,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明文件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开展检
14、查的证明文件。第二十五条(首次会)现场检查开始时,检查组应当召开首次会议,确认检查范围,告知检查纪律、廉政纪律、注意事项以及被检查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采取不预先告知检查方式的除外。第二十六条(检查实施)检查组应当严格按照检查方案实施检查,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过程中应当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检查员应当如实做好检查记录。检查方案如需变更的,应当报经派出检查单位同意。检查期间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检查任务以外问题的,应当结合该问题对药品整体质量安全风险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第二十七条(抽样)检查过程中,检查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被检查单位的产品、中间体、原辅包等按照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等要
15、求抽样、送检。第二十八条(违法处置)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可能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的,应当立即将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立即通报负责该被检查单位监管工作的药监分局和派出检查单位。并配合药监分局固定相关证据,做出现场处置。药监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当派执法人员固定相关证据,做出现场处置。并在三日内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是否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决定,同时责令被检查单位对已上市药品的风险进行全面回顾分析,并依法依规采取召回等措施。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照我局相关规定进行违法违规线索移交。被检查单位涉及我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外省药品生产企业的,药监分局应当责令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
16、人对已上市药品采取相应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市药监局。市药监局将相关情况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局进行通报。被检查单位是我市药品生产企业承接外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受托生产企业的,药监分局应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市药监局。市药监局将相关情况向上市许可持有人所在地省局进行通报。药监分局监督我市药品生产企业配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采取相应措施。现场检查中确认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移交的,立即终止现场检查,根据发现的情况,直接做出现场检查结果不符合的结论,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专家支援)现场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对于现场情况判断出现困难时,可以和派出单位申请,由组长组织召开专家会。专
17、家会结果可以作为现场检查结论的参考依据。相应现场检查时间可以在原有检查方案的基础上延长1日。第三十条(末次会)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客观、公平、公正地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进行分级,并召开末次会议,向被检查单位通报现场检查情况。第三十一条(异议处置)被检查单位对现场检查通报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陈述申辩,检查组应当如实记录,并结合陈述申辩内容确定缺陷项目。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由现场两名执法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检查组应当综合被检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以及品种特性、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使用人群、市场销售状况等因素,评估缺陷造成危害的严重性及危害发
18、生的可能性,提出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处理建议。上述缺陷项目和处理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体现,并经检查组成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由双方各执一份。同时,检查组应将上述缺陷项目和处理建议通报负责该被检查单位监管工作的药监分局。第三十二条(检查组报送)检查组应当根据缺陷内容,按照相应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定,提出现场检查结论,并将现场检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列入现场检查报告。检查组应在检查完成后10日内将现场检查报告、检查员记录及相关资料报送派出检查单位。现场检查结果为不符合的,检查组应当立即将检查结果通报负责该被检查单位监管工作的药监分局、派出检查单位和市药监局。第三十三条(缺陷整改)现场检查结束后,被检
19、查单位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针对缺陷项目进行整改;无法按期完成整改的,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作为对应缺陷的整改完成情况列入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提交给派出检查单位。整改报告应当至少包含缺陷描述、缺陷调查分析、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整改审核、整改效果评价等内容,针对缺陷成因及风险评估情况,逐项描述风险控制措施及实施结果。如提交整改计划的,被检查单位按照整改计划完成整改后,应当及时提交整改完成报告,并将整改情况形成补充整改材料报送派出检查单位。必要时,派出检查单位可以对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派出检查单位确认缺陷项整改完成后,出具整改完成确认书,连同整改资料一同交市局存档。第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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