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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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一、加强供需对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应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等渠道发布工业用地需求申报公告,收集市场需求,并将其中合理需求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同意后向社会公布。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科技、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评估成果,结合市场供需及招商引资等情况,定期梳理可供使用的土地情况,引导意向投资企业合理选址,促使工业用地供需精准对接。二、强化规划引领(一)划设工业用地控制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总
2、量控制、连片集中、功能聚集、分区管控、进出平衡”的原则,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本地工业现状特征和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划定以工业为主导功能、保障工业用地总规模的工业用地控制红线(包括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并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稳定后半年内将控制线划定成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工业用地控制线内,除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绿地、广场、租赁型人才住房等公共利益需要外,严格限制线内工业用地调整为其他用途,尤其不得调整为商品住宅、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原则上停止供应工业用地控制线外的工业用地。新建工业产业项目原则上应当进入工业用地控制线内集中布局,除因安全生产、工艺
3、技术等特殊要求外。(二)加强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将工业用地控制线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工业用地控制线内交通、环境以及配套设施等容量范围内,鼓励提高土地利用率。在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下,结合工业项目用地特点和“标准地”要求,合理差别化确定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管控指标,落实容积率下限控制要求。在安全生产前提下,工业用地绿地率可从低要求,不得建设“花园式工厂”,鼓励工业用地控制线内在公共部分集中配置绿化,保障整体绿地率。加快提升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力争到2023年年底前,省级开发区(产业园区)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三)实行区域评估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对省级开发区(
4、产业园区)等工业用地聚集区开展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区域评估,具体工作按照省有关文件要求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原则上于2023年6月底前完成。(四)推动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同一土地使用权人相邻多宗国有工业用地可统一规划布局、适度集中建设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分别占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不减少,但不得单独分割转让、抵押。对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功能的新型产业用地,其配套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应控制在总建筑面积的30%以内,且不得单独分割转让、抵押,并应当将此要求在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协
5、议中作出明确规定,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上予以注记。探索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包含工业用途与其他产业用途(不包括商品住宅)的混合用地,其中工业建筑面积占比不得低于50%。三、优化工业用地出让方式(一)全面落实监管协议全面实行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发展监管协议”配置方式进行土地出让,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对约定事项实施监管,实行全周期管理。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应明确产业准入条件、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退出机制、股权变更约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内容,具体相关控制性指标由各县(市、区)产业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将投资发展监管协议涉及的相关指标纳入土地供应方案一并公示。在签订
6、土地出让合同之前,县级人民政府或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应与用地受让(承租)方完成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让的,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投资发展监管协议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本细则实施后,全市所有的工业用地出让,必须附带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二)推行“标准地”出让各县(市、区)要结合区域评估结果和相关规划要求,参照阳江市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指标(附件1)的指标对同一区域内拟供应的工业地块设定控制标准,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能耗水平(重点耗能行业)等控制性指标,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增加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就业贡献等参考指标。各类省级开发区(产业园区用20
7、22年底应有30%以上的工业用地实行“标准地”供应,到2025年底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对个别专精特新、带动性强的企业因产业发展规律等情况未达到市标准地”控制指标,各县(市、区)拟引入到各类省级开发区(产业园区)内落地的,可按“一事一议”原则由各县(市、区)综合评估后确定。(三)鼓励“带产业项目”出让对于市场需求建议、招商遴选确定的工业项目,由招商部门会同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对产业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进行论证,提出产业准入条件、履约监管要求、产业监管协议等,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纳入供地方案,实行“带项目”出让。各县(市、区)每年以“带产业项目”供应宗数应不低于工业
8、用地出让宗数总量的5%。(四)鼓励带“项目设计方案”出让出让工业用地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组织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同步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供地方案,实行“带项目设计方案”出让。在项目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规定完成相关手续后,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筑施工许可等。各县(市、区)每年以带“项目设计方案”方式出让宗数应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宗数总量的5%o(五)实行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工业用地出让最长年限为50年,鼓励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在原有一次性最高年限出让方式的基础上,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先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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