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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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XXX建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乐东黎族自治县域范围内垦区建设职工、居民自住住房的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垦区国有土地资源,保障垦区企业、职工及居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垦区职工、户籍在垦区的居民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建自住住房的管理。第三条垦区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集中建房是指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垦集团)及其二级企业组织职工、居民集中建设安居房(保障性住房)的行为。个人建房是指垦区职工、居民建造唯一自住住房的行为。第四条除符合我县多规合一总体规划和县城镇、乡村规划原址上的
2、原址改建、重建,以及并场队和难侨队职工和居民可以审批个人建房外,垦区建房以集中建房为主,个人建房为辅,原则上实行集中统一规划建设安居房(保障性住房)。第五条垦区建房应当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地域特色,注重加强建筑风貌管控引导。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垦区建房管理负总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垦区内个人建房和集中建房工作,并做好规划调整、农用地转建设用地、颁发土地证书等相关工作,为垦区内建房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前置条件;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垦区内集中建房项目报批、落实临时施工用地、研究垦区内极简审批模式、指导垦区集中建房报批
3、等相关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负责编制实施计划、落实住房假设指标、监管建房项目施工情况、组织建房项目联合验收等相关工作;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垦区所属镇人民政府负责垦区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管理年度计划申报、人员资格审核、验收备案、规划核实、协调土地纠纷等具体事务,镇人民政府可委托农场居实施具体事务。海垦集团及其垦区二级企业负责建房资格初审报送,积极配合县政府相关业务和职能部门的工作(特别是土地纠纷的协调),统筹计划报送年建房项目量数、按时按量完成项目施工等相关工作和任务。县人民政府统筹督促相关业务和职能部门工作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见的堵
4、点、难点、历史遗留等问题。县政府办按季度定时汇总工作进度,并及时通报。第二章规划和用地第七条垦区建房应当符合我县总体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不符合规划的不得审批垦区建房。已编制垦区场部控制性详细规划、连队规划的区域,必须符合相关规划管控要求。城镇、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等重点管控区范围内的垦区建房必须同时符合相关规划管控要求。第八条垦区建房土地如已经缴纳土地出让金,经县人民政府审核符合条件并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个人建房户享有70年土地使用权,如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产权仍然为垦区企业所有。垦区建设的住房不得对外销售或转让。确需要退出的,由垦区二级企业按规定回购,统一管理、统一分配
5、。第九条垦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符合条件的职工、居民一户只能使用一处住宅用地或者购买一套安居房(保障性住房)。第十条垦区职工、居民个人新建、扩建住房,每户住宅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超过12米;对并场队可根据土地资源状况、申请人的人口等情况适当放宽,但每户住宅用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5平方米,住宅建筑基地面积不宜大于用地面积的70%,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三层。集中建房的应符合我省居住建筑高度管控要求,连队区域参照乡村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原则不超过12米,场部区域参照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设计和建筑风貌管理的通
6、知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高度管控。集中建房套型面积参照安居房(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第十一条垦区建房应当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应遵循节约集约利用原则,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第十二条垦区职工、居民个人建房提倡选用省和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推荐的村镇居民住宅建筑设计图集。第三章申报主体和条件第十三条户籍在垦区范围内的职工、居民,或户籍不在垦区、但在垦区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的垦区职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购买垦区集中建设的安居房(保障性住房)或个人新建、扩建、改建、重建自住住房,其中个人新建住房仅限于并场队、难侨队的居民和职工。(一)因无住宅或现
7、有住宅面积低于人均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单身职工、居民申购时原则上需要年龄达到28岁以上,离异职工、居民申购时原则上需离婚满3年以上);(二)因国家建设需要、实施城乡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四)原有住宅需要拆除重建的;(五)享受过垦区保障性住宅且签署退出协议并将房屋交回垦区企业统一管理的。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垦区职工、居民个人新建住房或购买垦区集中建设的安居房(保障性住房),连队区域、并场队、难侨队原有住宅的仍可原址重建、改建。(一)垦区职工在垦区已有一套自有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以上的;
8、(二)垦区居民在海南省境内拥有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除外)的;(三)垦区职工、居民将垦区内自有住房进行出租、转让的;(四)不符合房地产调控政策的;(五)其他不符合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第十五条分户建房应当按“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及“户”的确定,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及住宅用地面积。分户建房需要申请新住宅用地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岁、女20岁)并已结婚立户,优先在原住宅用地超过限额标准的范围内安排。第四章个人建房第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垦区职工、居民个人申请建设住房的,应向其所在垦区二级企业提出建房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XXX居民、职工住宅报建审批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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