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置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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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置细则(征求意见稿)为依法处理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行为,推动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岑府办发(2022)3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一条“两违”行为处理坚持“依法打击、注重民生,尊重历史、分类处理,宽严相济、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二条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与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职能职责划分,依法负责
2、本辖区内的“两违”行为监管、处理工作。第三条根据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未按照规划和土地用途建设的,确需改变用途的,于2022年10月1日前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补缴相关费用。逾期不申请办理的,按照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之规定,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每平方米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之规定: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经营性用房按30元/平方米,新建、扩建其他房屋的按20元/平方米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房屋的按1
3、0元/平方米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原址进行的不改变使用性质、不扩大建筑面积重建项目和村民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补缴土地价款、相关税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办理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8133号)等法律法规办理。第四条根据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取得建设用地许可,未按建设用地许可面积超占土地建设的行为,在2022年10月1日前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补交相关税费,并按以下补交土地价款。(一)依法取得国有出让土地超过批准面积使用土地的,1
4、.超占安置土地面积在8平方米(含8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的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2 .超占安置土地面积在8平方米以上16平方米以内(含16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的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1.2倍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3 .超占安置土地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上24平方米以内(含24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的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1.5倍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4 .超占安置土地面积24平方米以上32平方米以内(含32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的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1.8倍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5 .超占安置土地面积32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以内(含40平方米)的
5、,根据宗地所在的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2.1倍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6 .超占安置土地面积40平方米以上48平方米以内(含48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的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2.4倍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7 .超占安置土地面积48平方米以上56平方米以内(含56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的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2.7倍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8 .超占安置土地面积56平方米以上的,根据宗地所在的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3倍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二)依法取得划拨土地超过批准面积使用土地的1.超占安置土地面积在8平方米(含8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的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
6、的60%缴纳土地划拨价款;9 .超占安置土地面积在8平方米以上16平方米以内(含16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的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60%的1.2倍标准缴纳土地划拨价款;10 超占安置土地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上24平方米以内(含24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的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60%的1.5倍标准缴纳土地划拨价款;11 超占安置土地面积24平方米以上32平方米以内(含32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的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60%的1.8倍标准缴纳土地划拨价款;12 超占安置土地面积32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以内(含40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的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6
7、0%的2.1倍标准缴纳土地划拨价款;6.超占安置土地面积40平方米以上48平方米以内(含48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的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60%的2.4倍标准缴纳土地划拨价款;7,超占安置土地面积48平方米以上56平方米以内(含56平方米)的,根据宗地所在的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60%的2.7倍标准缴纳土地划拨价款;8,超占安置土地面积56平方米以上的,根据宗地所在的土地等级,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60%的3倍标准缴纳土地划拨价款。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
8、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五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行为,在2022年10月1日前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筑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建筑建设工程造价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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