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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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小经营店备案第三章摊贩备案第四章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第五章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备案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全省食品经营行为,加强食品经营备案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主体】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经营店、食品摊贩和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包括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分支机构、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入网服务提供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备案及
2、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许可和备案原则】食品经营备案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一地一证原则】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第五条【层级分工】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全省食品经营备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工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食品小经营店、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外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3、提供者和入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食品摊贩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食品经营者已经取得食品小经营店备案的,不需要另行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第六条【信息化建设】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经营备案在线服务平台,实施食品经营备案全流程网上办理,发放食品经营备案电子证明。食品经营备案电子证明与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食品经营备案信息采集归集工作,在政务或者行政机关网站公开食品经营备案职责权限、办事指南等事项,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不得收取费用。食品经营备案信息应当记于食品经营者名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第七条【禁止规定】食品经营备案证明在经营者主体存续期间有效。备案证明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第二章食品小经营店备案第八条【认定标准】食品小经营店包括食品小销售店、小餐饮店。食品小销售店是指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小餐饮店是指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食品即食加工、制作并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餐饮服务个体工商户。校外托餐机构、单位食堂可以按小餐饮店管理,校外托餐机构、单位食堂、农村地区小餐饮的面积标准
5、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至150m2(含150Rf)以下,具体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食品小经营店不得以连锁方式经营。第九条【提交材料】食品小经营店应当在从事经营活动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表(附件1);(二)备案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健康证明;(五)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委托他人提出备案申请的,应提交书面委托文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案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等文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第十条【备案形式】市场
6、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经营店备案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发放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并书面告知从事食品经营的风险控制要点及注意事项,备案人对所提供的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十一条【备案信息和编号】备案证应当载明:备案证编号、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经营场所、主体业态(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单位食堂)、经营项目、备案机关、发证日期等信息O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编号由CSJ(“川食经”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力口14位阿拉伯数字构成。14位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省代码、2位市(州)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主体业态类别编码用
7、1、2、3标识,1代表食品销售经营者,2代表餐饮服务经营者,3代表单位食堂。第十二条【变更】食品小经营店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备案人应当自发生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信息更新。第十三条【提交材料】申请食品小经营店变更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表(附件1);(二)与变更食品经营备案事项有关的材料;(三)备案证原件。委托他人提出备案申请的,应提交书面委托文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符合条件的,应当重新发放备案证,备案证编号不变。第十四条【注销备案】小经营店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注销备案证。第十五条【提交注
8、销材料】食品小经营店申请注销备案证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表(附件1);()备案证原件。委托他人提出备案申请的,应提交书面委托文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第十六条【公告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小经营店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并进行公告:(一)食品小经营店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二)备案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四)食品小经营店终止生产经营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实施经营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经营备案证的其他情形。第三章摊贩备案第十七条【备案原则】食品摊贩备案
9、实行一户一备案原则,即食品摊贩在同一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每一户办理一个备案。第十八条【提交材料】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摊贩备案申请表;(二)摊主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第十九条【摊贩备案形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食品摊贩备案申请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发放四川省食品摊贩备案证,并将备案信息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第二十条【摊贩备案变更】食品摊贩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报告,变更备案信息,换发备案证
10、。第二十一条【摊贩备案注销】食品摊贩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备案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报告,注销备案信息,交回备案证。第二十二条【禁营品种】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高风险食品:(一)冷荤凉菜、生食海产品、野生蘑菇、自酿酒、泡制酒和散装酒等高风险食品;()现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三)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第四章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第二十三条【网络备案形式时限】住所地在本省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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