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技术依据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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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技术依据的通知国能新能2017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进一步规范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工作,明确相关技术管理要求,适应电力系统和抽水蓄能发展需求,确保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和规划调整工作科学有序开展,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了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技术依据,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附件: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技术依据国家能源局2017年3月1日附件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技术依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以及政府核准的投资
2、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的有关要求,加强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技术管理,进一步明确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的工作程序和要求,保障抽水蓄能电站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依据。第二条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工作坚持“国家主导、统一组织、多方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国家能源局批准的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或调整规划,是编制有关抽水蓄能电站发展规划、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及核准建设的基本依据。第三条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主要工作程序包括:规划提出、规划启动、规划编制、规划批准、规划实施等。第四条根据国民经济和能源电力发展需要,国家能源局定期统一组织开展全国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工作。规划实施过程中,尚
3、未开展选点规划或规划站点已开发完毕、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相关电网公司均认为确有建设需要的,可提出开展选点规划工作;已有选点规划但规划站点未开发,或因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相关电网公司均认为确有需要增补、调整站点的,可提出开展规划调整工作。第五条抽水蓄能电站选点工作按省级行政区开展,选点规划应统筹研究区域电网范围内的需求及资源的优化配置。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应以电力系统调峰、电网安全等需求为导向,统筹协调,合理布局,优选推荐规划站点,确保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前瞻性。第六条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水平年宜采用规划报告编制年份后10年,规划期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同时应对规划
4、水平年之后的需求规模进行展望分析。第二章规划组织与职责要求第七条国家能源局统一组织、安排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工作,包括规划启动、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选择规划编制单位、规划批准、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能源局委托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作为技术管理单位,负责规划全过程的技术指导、审查等工作。主要包括规划启动协调,组织规划工作大纲评审、中间成果检查与评审,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区域电网公司组织规划报告审查,向国家能源局报送规划成果及审查意见,规划实施过程进行咨询、评估等。第九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适时向国家能源局提出开展选点规划或规划调整工作,联合技术管理单位进行规划审
5、查并报送国家能源局,负责规划实施。第十条电网公司负责提供规划所需的电力系统相关资料,提出电网对抽水蓄能电站需求的意见,按要求参加规划审查。区域电网公司负责出具对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成果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划编制单位是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工作的主要承担者,负责具体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对规划成果的技术质量负责。规划编制单位应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甲级和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以及独立承担抽水蓄能电站项目设计和选点规划的业绩与经验。第三章主要工作程序与要求第十二条需要开展选点规划或规划调整的省(区、市),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商技术管理单位、相关电网公司后,向国家能源局提出开展选点规划或规划调整工作,并附电网公司
6、意见。必要时由技术管理单位、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相关电网公司组织召开协调会进行研究,形成的协调会会议纪要报送国家能源局。规划申请应简要阐述地区经济社会、电力系统现状及规划,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运营情况,以及开展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或调整规划的缘由;说明与技术管理单位、相关电网公司的协商情况。第十三条国家能源局统一安排选点规划或在收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规划申请后,组织技术管理单位、相关电网公司,研究开展规划或规划调整工作的必要性,确定规划编制单位,复函通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技术管理单位开展选点规划或规划调整工作。第十四条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国家能源局的统一安排或对相关省(区、市)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或
7、规划调整复函的要求,编制工作大纲,明确规划范围、主要工作内容、组织形式、工作进度等。技术管理单位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工作大纲进行评审,审定的工作大纲作为选点规划工作的依据。第十五条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审定的工作大纲,开展选点规划或规划调整勘测设计工作。(一)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能源局的复函,出具同意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区、市)开展外业勘探工作的意见,并协调规划工作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二)对于已有选点规划工作基础的,应按照有序推进、充分考虑利用已有成果的原则开展规划工作。(三)规划编制过程中,技术管理单位组织对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必要性、需求规模等进行评审,对抽水蓄能电站合理布局、规划比选站点选择
8、及推荐规划站点等关键环节进行中间成果检查。第十六条规划编制单位将选点规划或规划调整报告报送技术管理单位,由技术管理单位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区域电网公司进行审查。审查邀请电力系统规划技术单位参加,并成立专家组,主要包括水电枢纽工程、电力系统、环境保护、征地移民等方面的专家。审定的成果由技术管理单位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附区域电网公司意见)联合上报国家能源局。第十七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批准后的选点规划或调整规划,严格遵循规划提出的布局、项目、时序和原则要求,组织规划实施工作。(一)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编制能源发展规划时应做好与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或调整规划的衔接。未纳入选点规划或调整规划的项目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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