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苏区公共工程审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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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姑苏区公共工程审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姑苏区公共工程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审计条例、苏州市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姑苏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苏州市姑苏区审计局(以下称区审计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姑苏区公共工程实施审计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姑苏区公共工程包括:(一)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二)市区两级政府共同投资且未列入市级部门评审或审计计划的项目;(三)全部和主要使用政府部门管理或者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公
2、共资金的项目;(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且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五)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项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公共工程项目使用(法人)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以下称为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区审计局可以对与公共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第四条区审计局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保持审计的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计量、变更管理、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审核等管
3、理相关的活动。第五条区审计局实施审计监督,可根据需要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并应当加强对聘请机构和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审计局组织和聘请社会审计力量进行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六条区审计局应当会同项目审批、资金拨付、工程建设管理、信用、信访等有关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公共工程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国资办)、区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姑苏分局、姑苏生态环境局等与公共工程投资建设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区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根据审计工
4、作需要,依法向区审计局提供与本部门、本单位履行公共工程投资建设监管职责相关的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等电子数据信息和技术文档。第七条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实施的公共工程的内部审计工作,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按规定做好过程跟踪、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绩效评估等工作。区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工程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区审计局开展建设项目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工作时,可以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公共工程审核报告进行核查。区审计局根据需要对投资额100O万元以上项目或其它重点项目的审核结果实施复核监督。第八条区
5、审计局对公共工程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重点对公共工程中涉及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工程开展审计监督。第九条区审计局按照法定职责和管辖范围,根据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每年编制年度审计计划。计划报区政府审核、上一级审计机关批准后,由区审计局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并告知配合审计的相关要求。年度审计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计划编制程序进行审批。第十条区审计局实施的公共工程审计主要内容包括:(一)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二)投资决策情况;(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四)概(预)算执行情况;(五)建设用地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六)工程招投标制度执行情况;(七)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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