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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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JJF(黑)XX2023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规范SpecificationforEvaluationofIntegrityMeasurementDemonstrationUnitinQuantitativePackagingCommodityProductionEnterprises(审定稿)2023-XX-XX 发布2023-XX-XX实施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JJF (黑)XX-2023 J .代替 JJF (黑)092021 c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规范SpecificationforEvaIuationofIntegr
2、ityMeasurementDemonstrationUnitinQuantitativePackagingCommodityProductionEnterprises归口单位: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起草单位:齐齐哈尔市检验检测中心本规范委托齐齐哈尔市检验检测中心负责解释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参加起草人:目录弓I巨(II)1 nll(1)2 弓IJIJ牛(1)3 贝U(1)4 /1口(1)4.1 口口(1)42/古(1)43(2)44(2)4. 5C(2)5kfyfjIF2t*(2)5. 1吕(2)6. 2vIJ(2)5 .3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3)54)11p(3)55彳J.(4)56牛(4
3、)57&帘(5)58自SS(5)6 力I织与实施(5)61kT*)I.(6)62力IJi(6)7 IllLi(6)7.1(6)7.211LL(6)附录A定量包装生产企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申请书格式(8)附录B定量包装生产企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报告格式(10)引言JJF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共同构成支撑规范制修订工作的基础性系列规范。与JJF(黑)09-2021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本规范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引言”部分的内容;引用文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修改为
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6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引用文件中删除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的通知(国市监计量(2018)240号)”;总则中删除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的通知”的描述;在术语中定量包装商品定义增加了“药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净含量修改为“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商品的量”;“计量检验metrologyinspection修改为“计量检验metrologicalinspection,;增加了“C标志”的内容说明;在计量检查制度中修改为“对因水分变化
5、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并进行计量监测、记录检查结果”;在评价内容中“档案管理制度”修改为“计量档案管理制度”;包装材料删除了“在使用商品的包装时,商品包装尺寸应当与商品净含量的体积比例相当。不得采用虚假包装或故意夸大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尺寸,使消费者和销售者对包装内的商品量产生误解”;附录B修改了分值评价方式。本规范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JJF(黑)09-20210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规范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公开承诺已达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
6、规范要求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的评价。2引用文件本规范引用了下列文件: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质技监局量函(2001)106号)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2007年11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62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6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3总则为贯彻实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范生产企业的计量行为,营造
7、生产企业诚信计量、公平竞争的和谐市场计量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范。4术语4.1定量包装商品productsinprepackageswithfixedcontent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药品、危险化学品除外。4.2净含量netquantity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商品的量。4. 3标注净含量nominalquantity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上明示的商品的净含量。5. 4计量检验metrologicalinspection根据抽样方案从整批定量包装商品中抽取有限数
8、量的样品,检验实际含量,并判定该批是否合格的过程。6. 5C标志Cmark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也称C标志)是指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式样,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明示其计量保证能力达到规定要求的标志。5评价内容6.1 经营资质生产企业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原件、应取得的许可证原件以及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质技监局量函(2001)106号)要求进行自我评价的材料。6.2 计量管理制度7. 2.1计量责任制度生产企业应建立、实施计量责任制度,确保责任落实到部门、人员,保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保隙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8. 2.2周期检定/校准制度生产企业应制定、
9、实施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制度,对在用的计量器具及时进行检定/校准。5 .2.3计量检查制度生产企业应建立计量检查制度。定期检查相关记录;对因水分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并进行计量监测、记录检查结果。对现场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原因,责任到部门、人员,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计量监督检查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抽查,对抽检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记录。5.2.4计量档案管理制度生产企业应建立计量档案管理制度,保存计量检测和计量检验记录、抽查记录、计量器具台账、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计划表、计量器具日常维护、更新、报废
10、记录等。6 .3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5. 3.1计量器具配备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和产品标准的要求配备计量特性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所配备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小于或等于被检验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负偏差的三分之一。6. 3.2计量器具管理生产企业应建立包装设备和计量器具档案,将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并依法申请检定/校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经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依法检定/校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受检率、合格率应达到100队并保存连续2年的有效检定证书。对在用计量器具实施标志管理,所有经检定/校准的
11、计量器具应加贴状态标识,标识应注明计量器具状态、检定/校准日期、有效期和检定/校准单位(或检定人员)等信息。发现有未检定、失准或超检定有效期的,应停止使用。7. 3.3计量器具使用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及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应隔离存放并作明显标记。不合格器具应在不合格原因已排除,并经再次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在调整或修理前,如检定/校准结果表明,该计量器具在以往的检测中给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带来了明显的误差风险,企业应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8. 3.4计量单位生产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技术文件、计量器具
12、及产品标识、使用说明书等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5.4产品要求5 .4.1标注净含量和C标志的要求生产企业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必须有包含净含量要求的产品标准。单件定量包装商品和多件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和C标志的计量要求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6 .4.2净含量的计量要求生产企业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误差应符合产品强制性标准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对单件定量包装商品和批量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检验过程中的抽样、检验和结果评定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5.4.3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用于包装定量包装商品的材料应满足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准确性的要求,并应能防止在包装(分装)和运输
13、过程中的渗漏和破损。5.4.4计量检测生产企业应根据产品标准和工艺文件制定必要的作业指导书,并按作业指导书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要有记录。作业指导书一般应包括检测要求、检测设备、检测方法(步骤)、检测频次、检测记录、检测数据处理、检测结果的处理等内容。5.4.5不合格产品控制生产企业应确保不符合产品标准或实物净含量超过允许误差规定的产品处于受控状态,以防止损害消费者和销售者利益。5.4.6纠正措施生产企业应分析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不合格的原因,并确定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并记录。5.5人员条件5.5.1生产企业管理者生产企业管理者应了解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要求并负责组
14、织贯彻实施。5.5.2计量管理人员生产企业应设立计量工作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的计量管理人员,熟悉相关的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岗位职责明确并胜任工作。5. 5.3计量检验检测人员生产企业应配备与生产相适应并经过培训的检定、检测和商品量检验人员。5.6环境条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的环境条件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5.7 承诺制度5. 7.1建立诚信计量承诺制度生产企业应建立诚信计量承诺制度,内容符合诚信计量有关规定。6. 7.2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生产企业应签署诚信计量自我承诺书,公开向消费者、销售者和社会做出诚信计量承诺,主动接受消费者、销售者和社会监督。7. 7.3诚信计量承诺明
15、示生产企业应在显著位置设置诚信计量公示牌匾,明示承诺内容。内容应包括:a)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有关规定;b)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使用未经检定/校准的计量器具、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不使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c)不擅自改动、拆装计量器具,不破坏铅封,不改变计量器具准确度,不利用计量器具进行任何形式的计量作弊;d)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5.8 投诉管理5.8.1 投诉受理生产企业应建立计量投诉受理制度。应设立计量投诉受理部门或人员,由
16、专人负责计量投诉的受理、协调和处理。5.8.2 投诉方式生产企业应建立有关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问题投诉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设立投诉意见箱或网络投诉,方便消费者、销售者的投诉和举报。5.8.3 投诉处理生产企业应及时处理有关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问题的投诉,提出合理解决办法。应制定违反诚信计量承诺的补偿规定,并作出相应的补偿。6评价组织与实施6. 1评价组织6.7.1 申请、申报申请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的生产企业应具备合法经营的资质,无计量、质量责任事故。在自愿基础上,向当地计量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申请申报,并提交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申请书(见附录A)。6.7.2 推荐、受理
17、当地计量行政部门对申请、申报诚信计量示范评价单位,逐级审核、筛选、推荐,报送相关材料。由省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的行业协会、申请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地市计量行政部门受理并作为评价单位承担评价工作。6. 1.3评价职责评价单位制定评价方案,抽调、选派评价人员组成评价组,报备评价方案及评价组成员名单。6.2评价实施6.2.1 现场评价评价组依据本规范附录B进行现场评价,填写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报告(见附录B)。6.2.2 联合审评省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的行业协会组织相关行业协会、申请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计量专家等对推荐上报和现场评价情况进行联合审核和评价。6.2.3 2.3评价认定评价结
18、果达到规定分值并没有重要规则“*”号条款得分为“0”的,从高分值到低分值择优选评拟认定为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通过后认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有效期2年。7复评与监督7.1 复评诚信计量示范单位有效期满前60日,生产企业提出复评申请。复评按照附录B执行。7.2 监督在2年有效期内,辖区内计量行政部门对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组织1次监督检查,省计量行政部门抽查监督检查情况,监督检查按照附录B执行。在有效期内有严重违反诚信计量自我承诺行为或被投诉、举报有严重计量违法、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取消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资格。附录A定量包装生产企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申请书格式定量包装生产
19、企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评价申请书申报单位:申报日期:申请单基本情漱代位意见:单位名称主管部门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济性质表爵:代表人(公章)联颦话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经营范围总营业面积(m2)计量管理计量分管领导职务计量管理部门或人员负责人管理人员人数计量器具总件数(件)强检计量器具件数(件)依法管理计量器具(件)上年度计量工作基本情况计量器具配备率%强检计量器具周期检定率%强检计量器具检定合格率%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周期检定率%依法管理计量器具检定合格率%推荐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字:(公章)年月日审批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字:(公章)年月日备注申请书一式四份,申请单位、推荐单位、评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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