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罪犯人身危险评估的探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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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罪犯人身危(Wei)险性评估的探索十八分监区顾鸣罪犯入监评估就是对刚入监投入改造的罪犯处于一个什么样的状态进行评判,它包括人身危(Wei)险性评价和诊断性评价。任何一个罪犯,都因为犯罪而对社会、他人造成危害,而具有人身危(Wei)险性,罪犯人身危(Wei)险性是客观存在的对其进行科学预测既可以为监狱科学管理罪犯提供科学依据也为预防罪犯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提供了可靠的资料。当前,人身危(Wei)险性评估,主要在三个领域运用,一是在罪犯合用假释的时候,二是应用于社区矫正的时候,三是罪犯新入监的时候。一、对罪犯人身危(Wei)险性评估的理解研究罪犯人身危(Wei)险性评估就必须研究罪犯人身危(Wei
2、)险性,它是一个不得回避的问题。罪犯人身危(Wei)险性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确定的概念。至于人身危(Wei)险性,它向来是一个刑法学的概念,人身危(Wei)险性理论最早源于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思想。他从生物学的角度阐述犯罪人的人身特征,认为“天生犯罪人”虽然尚未实施犯罪行为,但是由于他们基于遗传或者体态等方面的原因,已经具有了犯罪的倾向。这种犯罪倾向体现着人身危(Wei)险性的内涵即“天生犯罪人”变化无常的、内心所固有的犯罪倾向。近代刑法学派把对人身危(Wei)险性的研究从纯生物学方向转向社会学研究方向,提出人类学的、自然的和社会的三方面因素的相互结合和影响,导致了犯罪。我国法学界把对人身
3、危(Wei)险性的理解归纳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狭义说”,认为人身危(Wei)险性就是再犯可能性。如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杜里奥帕多瓦尼就认为,“主体社会危(Wei)险性,也可以说是主体再犯新罪的或者然性”。“广义说”,认为人身危(wei)险是再犯可能性与初犯可能性的统一。如日本刑法学家木村龟二就认为:人身危(Wei)险性可以表现为两个方面,即尚未犯罪者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和有前科者实施犯罪的可能性。总之,从刑法学的角度去讨论人身危(Wei)险性,是指人的犯罪的可能性。罪犯的人身危(Wei)险性,从监狱工作的角度出发,罪犯的自杀、自残与罪犯的脱逃、行凶、暴狱、劫持人质等同样具有危(Wei)险性,同时
4、,只要有对监狱的监管安全造成威胁可能,监狱都会认为具有危(wei)险性。因此,必然会把罪犯人身危(wei)险性延伸到罪犯在服刑期间可能给监狱管理和社会安全造成危害的可能也包括给罪犯自身带来危害的可能。罪犯人身危(Wei)险性也是罪犯服刑期间危害监管安全的可能性。监狱了解罪犯的人身危(Wei)险性对不同罪犯的不同人身危(Wei)险性采取不同的矫治方法对罪犯进行矫治。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实质上就是对罪犯人身危(Wei)险性的减弱或者消除。因此,对罪犯人身危(Wei)险性的准确判断,对改造好一个罪犯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对于人身危(Wei)险性能否评估向来颇有争议。有些学者认为,一个人的将来行为
5、是无法预测的。因为就人类至今为止的认识能力与手段而言,远未达到可以使我们做出这样预想的程度,并且人的犯罪行为相当一部份情况下并无规律可寻,具有很大的随机性与偶发性。但又有些学者认为,通过大量的统计、比较观察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寻求到产生的原因。根据过去大量的经验,来猜测将来能发生的现象,不是不可能的。直到提出以人格测量作为评估人身危(Wei)险性的可操作性时,人身危(Wei)险性的可测定性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可。从罪犯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出发,揭示罪犯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现实危害性;同时又从罪犯自身的生理、心理、社会等方面的综合特征出发,揭示罪犯再犯可能性或者初犯可能性,并对罪犯可能造成对社会、他人
6、以及对罪犯自身危害进行预测,对于预防重新犯罪、实行罪犯分级处遇具有极其重要的参考作用。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对人身危(Wei)险性的预测都赋予了高度重视,试图通过各种方法和制度来评价罪犯的人身危(Wei)险性。并通过对服刑人员的人身危(Wei)险性的评价结果,实施服刑人员的分类管理和分阶段教育。二、罪犯人身危(Wei)险性评估的模式(一)罪犯人身危(Wei)险性评估的种类确定评估模式是进行人身危(Wei)险性评估的第一步。从当前国外和我国评估的实践来看,评估的方式普通可分为两类:一是统计评估法,二是,临床评估法”。“统计评估法”是指将罪犯有关重新犯罪的情况和信息一一列举
7、,折成份值,评估的内容包括静态的和动态的、不变的和可变的因素,通过统计,将罪犯划分为不同的危(Wei)险性等级,简单的讲就是以罪犯的共有特征为标准而把罪犯分类。这种评估的重要前提是已经对所列举的再犯可能性因素进行了有效性考察。“临床评估法”是由心理学家或者精神病学家依靠他们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通过向当事人进行大量的访谈形成有关当事人是否会在今后从事犯罪作出判断或者对其潜在的危害性得出结论的过程。现行的英国的罪犯人身危(Wei)险性测评就是一种统计评估法,它有一个详细量表。主要通过测量影响危(Wei)险性的因素首要因素和次要因素来把握。首要因素主要包括:反社会的观点、对被害人缺乏同情、缺乏自我
8、控制、药物滥用等,这种因素与犯罪的关系密切;次要因素包括经济问题、情绪问题等。内容分为大项,如()入狱前个人财产状况;()住房状况;()家庭状况;()健康状况,特别是否有精神病;()成瘾物质,如吸毒、酗酒;()犯罪史;()暴力倾向;()受教育程度;职业史;()性犯罪倾向情况,等等。(二)我国目前合用的评估模式、我国法院的评估模式在我国法院系统,对人身危(Wei)险性预测通常把罪犯人身危(wei)险性的大小与其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结合起来判断,认为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越大,罪犯的人身危(Wei)险性也就越大;社会危害性小的,人身危险性就小。在法定期限内有犯新罪的,说明人身危(Wei)险性较大。
9、投案自首的,说明其人身危(Wei)险性较小;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人身危(Wei)险更小。此外也考虑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它对犯罪人的人身危(Wei)险性预测是综合把握犯罪的下列情况:一是通过自首立功来预测犯罪人的人身危(Wei)险性;二是通过犯罪形态表现出来的社会危害性来预测犯罪人的人身危(Wei)险性,如犯罪豫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三是根据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来预测;四是根据罪犯的身心状况来预测;五是根据犯罪人的年龄来预测;六是根据是否是累犯来预测;七是根据犯罪手段,侵害对象,伤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态度和一贯表现来总体上把握;八是根据刑法分则规定的“情节严重、嘴
10、节较重、嘴节特殊严重工“情节恶笏、嘴节特殊恶劣来预测。、我国监狱合用的评估模式我国监狱对罪犯人身危(Wei)险性评估的实践要早于对罪犯人身危(Wei)险性评估的理论研究。它起源于对罪犯的分管分押,评估罪犯的危(Wei)险程度,主要是依据的标准是服刑人员的日常表现,更多的是监狱干警的直觉。改造表现往往成为评估标准。如罪犯思想汇报写得深刻交得及时,平时表现积极,能够向干警反映情况等,基本上确认为危(Wei)险性较低。这种评估实际上是一种直觉,带有很强的主观色采,无法全面掌握罪犯人身危(Wei)险程度。而后又浮现了通过了解某一具体罪犯的情况,找出他的问题所在,并试图针对该罪犯个人特性,对罪犯进行改造
11、,消除罪犯的人身危(Wei)险性,这就是“临床评估法”的雏形。真正意义上的“临床评估”在我们国家还没有形成,心理学家的作用在“临床评估法”中是不可缺少的,但是,直至目前心理学家这项重要的社会资源向来非常缺乏。“临床评估”在罪犯人身危(Wei)险性评估中的地位没有确立,效果也不理想。随着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提出,开始探索一种更有效率,更科学的方法。许多人开始把目光投向国外,向发达国家学习经验,于是“统计评估”逐渐被引入我国。统计评估获得的信息比较客观,通过考查有相似犯罪背景的人来获取相关的预测因子,从而估计被评估当事人将来的犯罪可能性。统计式评估通常以表格的形式浮现,实际运用时就是将罪犯的表现与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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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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