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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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第三章毒品管制第四章戒毒管理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禁毒责任】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第三条【禁毒工作原则】禁毒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实行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原则。禁毒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
2、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撑的工作机制。第四条【政府禁毒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平安建设考核、文明创建考核评价体系,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禁毒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有关禁毒措施。第五条【禁毒工作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同级财力状况和禁毒工作需要,将禁毒宣传教育、缉毒执法、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治疗、队伍建设、举报奖励等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加强禁毒教育基地
3、、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禁毒情报中心(站)、毒品实验室等禁毒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有关标准配备禁毒装备。第六条【禁毒委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禁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地禁毒措施和禁毒工作规划、年度工作目标;(二)组织参与禁毒示范创建和开展禁毒重点整治;(三)督促本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禁毒委员会落实工作责任,并组织开展考核;(四)组织开展禁毒法律、法规、政策和毒品预防知识宣传教育,并对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五)明确成员单位禁毒工作职责分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
4、和单位调查、评估部门、单位内的毒品问题现状和发展变化趋势;(六)组织开展毒情监测、评估、预警,建立健全药物滥用监测预警机制,定期研判毒情形势,发布毒情通报;(七)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毒职责。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第七条【成员单位职责】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禁毒委员会报告禁毒工作情况。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管理等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推进禁毒法治宣传教育、向社区戒毒和社
5、区康复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提供指导、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管理等工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和其他相关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戒毒医疗的指导服务等工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行业监管,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活动。禁毒委
6、其他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毒相关工作。第八条【重点整治地区】县级以上禁毒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确定毒品问题严重的地区作为重点整治地区,明确整治工作目标,限期整治。重点整治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开展重点整治,定期报告整治情况,在整治期限内未完成工作目标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第九条【数字化平台建设】自治区建立禁毒综合治理数字化平台,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开展禁毒监测预警、禁毒信息的收集、归集、分析、研判、使用、交流和戒毒服务管理等工作。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向禁毒综合治理数字化平台提供禁毒工作相关的信息和数据。第十条【基层自治组织协
7、助禁毒】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鼓励将禁毒内容纳入村规民约。第十一条【禁毒工作社会化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禁毒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完善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志愿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毒品检测等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捐助禁毒事业,并依法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第十二条【行业协会禁毒自律】鼓励依法设立禁毒协4Z-XO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快递、娱乐、交通运输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本行业禁毒规范,督促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开展禁毒宣传
8、教育,实施行业内自律管理。第十三条【举报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举报人保护和禁毒工作奖励制度,对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予以保护,并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四条【职业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禁毒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防凝口减少禁毒工作中的职业风险。对因禁毒工作致伤、致残、死亡的禁毒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工伤待遇。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五条【政府禁毒宣传教育职责】各级人民政府
9、应当建立健全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将禁毒宣传教育与公民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心理教育、科普教育、健康教育、职业教育、预防艾滋病教育相结合,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以及其他具有成瘾性有害物质的识别与防范知识普及,提高公民的禁毒意识和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少数民族聚集地区、边境地区、沿海地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开展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地域特点的禁毒宣传教育。第十六条【工青妇群团组织宣传教育职责】工会组织应当推进面向广大职工的禁毒宣传教育,将禁毒知识纳入职工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应当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禁毒宣传教
10、育活动,建立禁毒志愿服务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组织禁毒志愿者参与社会实践,增强青少年的禁毒意识。妇女联合会组织应当开展面向家庭、妇女、儿童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禁毒宣传教育问题。第十七条【有关单位宣传教育职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教育。公职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将禁毒工作内容列入教育培训内容。第十八条【青少年禁毒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加强学校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开展师资培训,指导和督促学校落实毒品预防教学任务;指导开展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推进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数字化平台运用。教育主管部门将禁毒知识纳入中
11、考考试范围(方案一)。可以视情况将禁毒知识融入相关考试考核内容(方案二)。学校应当将毒品预防专题教育纳入教学内容,落实教学计划,师资和课时,并结合学生入学、加入少先队和共青团组织、成人宣誓、毕业典礼等活动,组织开展禁毒主题教育;学校图书馆、阅览室应当配有禁毒知识读物;校园应当设立禁毒教育基地(室)或者禁毒宣传专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九条【媒体宣传教育】报社、杂志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及电影院、互联网站、移动通信等单位,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免费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和禁毒节目等,开展公益性禁毒宣传教育
12、。第二十条【重点行业宣传教育】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民用航空运输等部门应当督促检查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做好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对旅客宣传的内容,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禁毒警示标志和警语,利用广播、电子屏幕等方式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第二十一条【人社部门宣传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结合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工作,依托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时,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培训内容第二十二条【相关部门宣传教育】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商务、邮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督促、检查、指导娱乐场所和旅
13、馆(含民宿、网约房)、酒吧、网吧、洗浴、健身等经营服务场所,以及邮政、快递、即时配送、物流、仓储等企业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第二十三条【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毒教育基地或者禁毒主题公园,向公众免费开放。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剧院、文化宫、少年宫、会展中心、体育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应当设置禁毒宣传设施,提供禁毒宣传读物。社区文化中心(站)、宣传栏等应当设有禁毒宣传教育园地。第三章毒品管制第二十四条【禁种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查禁工作,发现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
14、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民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组织力量予以制止、铲除,依法予以没收毒品原植物、种子。第二十五条【禁用规定】禁止吸食、注射毒品;禁止强迫、诱骗、教唆和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禁止在食品、烟草制品、电子烟油等物品中添加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及其非法制品;禁止非法添加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禁止违反国家规定开具麻
15、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或者使用证明。第二十六条【信息共享】公安、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药品监督、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加强毒品原植物、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及其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监管和涉毒人员等相关信息的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执法、流向追溯、责任倒查。第二十七条【内控管理】研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
16、化学品的数量和流向,发现流入非法渠道或者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国家规定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醋酸好的生产、经营、使用、仓储企业,应当在其仓储场所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第二十八条【边境沿海地区政府责任】边境地区、沿海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边境禁毒工作数据资源共享、情报信息交流、执法联动工作、军警民联防等机制,加强毒品查缉科技手段应用,提升预防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能力。边境地区、沿海地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毒品查缉机制,配备必要的装备设施,加强对沿海船舶易靠岸区域等重点区域和边检口岸、火车站等重点场
17、所的日常巡查。第二十九条【查缉站点设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关市、县公安机关可以在边境通道、省际通道设立毒品检查站,加强毒品查缉工作。第三十条【毒品查缉】公安机关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沿海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物流集散地等场所,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交通运输部门和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民用航空运输等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毒品查缉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工作。道路、水路、铁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以及有关站(场)应当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海关、国家移
18、民管理等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出入境人员、物品、货物及运输工具的检查”方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第三十一条【物流查验】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提高查验技术装备水平。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物品,当场逐件验视内件,如实记录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收寄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当场封装并保存相关信息一年以上备查;寄件人拒绝验视的,不得收寄。物流、即时配送、仓储企业应当加强对运输、配送物品的检查,如实记录客户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运输、配送物品名称、数量等信息。邮政、快递、物流、即时配送、仓储等企业发现委托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其他涉毒可
19、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服务,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处置。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对邮寄运输的管理】公安机关应当对邮政、快递、物流企业邮寄、托运的物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被抽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自治区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建立健全邮政、快递、即时配送、物流、仓储等方面信息共享互通工作机制。第三十三条【经营服务场所涉毒管理】娱乐场所的禁毒安全管理依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执行。旅馆(含民宿、网约房)、酒吧、网吧、洗浴、健身等经营服务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志,公布举报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和识
20、毒防毒知识培训,并建立内部巡查制度,履行巡查义务;发现涉毒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调查。第三十四条【房屋、汽车租赁涉毒管理】住宅、厂房等房屋的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出租房屋内有制造、贩卖、吸食毒品等违法活动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保存相应信息不少于一年;发现承租人涉嫌利用租赁车辆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可以对上述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五条【网络涉毒监管】彳丑可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网络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
21、有关吸毒、制毒、贩毒的方法以及技术、工艺、经验、工具等涉毒违法信息。各类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他人利用互联网、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停止传播、保存记录等措施。公安、通信、网信等部门应当建立查处网络涉毒行为的协作机制,加强网上涉毒违法信息的监测,依法处理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网络运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并协助调查取证,第三十六条【重点仪器设备登记报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从事化学品贸易、新化学物质合成、检验鉴定的,应当建立禁毒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易制毒化学品和禁毒监控物质
22、流入涉毒渠道;利用核磁共振波谱仪等设施设备开展化合物分子结构检测的,应当实名登记送检人信息,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数据监测和分析,并在检测后五日内通过数字化平台将送检人信息和检测结果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备案。出租或者转让反应釜、离心机等设施设备用于化工、医药产品生产、储存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承租人或者受让人信息、出租期限、主要用途等情况,并自出租或者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数字化平台将出租、转让情况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备案。第三十七条【科技建设】自治区和设区的市禁毒委员会应当加强科技禁毒能力建设,整合检验检测、生物化学等领域科技资源,依托现代实验室体系加强毒品实验机构建设,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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