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产业科创促进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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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州市产业科创促进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深入实施产业强市战略、人才兴市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人才第一资源、创新第一动力的作用,加快扬州产业科创名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概念界定)本市促进产业科创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产业科创,是指围绕地方产业发展从事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创新的活动,以及运用科学技术成果促进地方产业发展的活动。第三条(指导思想)本市开展产业科创活动,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聚焦地方产业高质量发展,完善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
2、体、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为支撑、人才为基础,产学研高效协同深度融合的产业科创体系,构建贯通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全过程的产业科创链条,推动政策、资金、项目、载体等系统化布局,加快建设以实体经济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打造长三角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产业科创高地。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产业科创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将产业科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产业科创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协调、统计监测和考核评价机制,统筹解决产业科创名城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开展高水平产业科创开放合作,深度参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鼓励与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
3、等开展产业科创合作交流,积极融入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推动建立面向全球的产业科创国际合作体系,促进产业科创资源加速集聚。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业科创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产业科创促进工作。第二章产业科创活动第六条(产业科技创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需求,对汽车及零部件、机械装备、电子信息制造、化工及新材料等主导产业,生命健康、新能源、智能电网、新兴数字、航空航天等新兴产业以及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的基础应用研究、关键核心技
4、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予以重点保障,推动产业技术发展瓶颈的突破,前瞻布局氢能与储能、第三代半导体、人工智能、生物育种等前沿科技和未来产业,并按照国家和省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重点领域的变化,以及本市产业科创的实际需求,及时调整。加快数字经济、绿色低碳等领域技术创新,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转型,培育发展绿色低碳产业,促进低碳零碳技术成果转化、示范应用。对事关国家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科技任务,市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调配资源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第七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按照市场机制联合组建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
5、创新联合体等,协同推进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参与投资建设概念验证中心、检验检测平台、中试熟化基地,按照包容审慎原则,推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对于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五。第八条(技术转移服务和市场建设)支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完善服务功能,加强技术转移管理人员和技术经纪(经理)人队伍建设,畅通职业发展渠道。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技术转移机构,设置技
6、术转移工作岗位。加强对技术交易、技术评估、技术经纪和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的培育和管理,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转移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第九条(技术设备推广应用和应用场景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用政府首购、订购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科技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场景建设和开放力度,支持在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卫生健康、文化教育、生态环境、综合能源利用等领域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第十条(知识产权与标准品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产业科创活动全过程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制,提高知识产权创
7、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能力,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培育高价值专利,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强县(市、区)。制定奖励扶持政策,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主导或者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推动科技成果形成相关标准,培育并保护自主品牌。第十一条(科技招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聚焦产业科创需求,建立健全科技招商工作机制,加速集聚科技型企业、重大产业技术创新项目、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科技创新平台等产业科创资源,培育创新产业集群。第三章产业科创主体与人才第十二条(企业创新主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企业开展产业科创活动,促进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
8、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通过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性资金资助等方式,支持企业增加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支持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和中长期发展目标建立研发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海外设立或者合作设立研发机构,或者收购、并购海外研发机构,牵头或者参与建立国际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第十三条(科技型企业培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基础,以高新技术企业为骨干,以专精特新企业、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科技上市企业等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为标杆的科技企业梯队,培育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第十四条(其他
9、创新主体作用)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在本市布局发展,持续提升学科和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产业科创活动,参与相关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鼓励设立研发设计、中试熟化、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第十五条(人才引进和培养)围绕国家战略需要和地方产业发展需求,实施绿扬金凤等计划,支持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在本市开展产业科创活动。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建立市场化的
10、人才发现和引进机制,加强战略性和高端紧缺科技人才储备。加大对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支持力度,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人才需求,持续深化产才融合,提高科技人才自主培养质量。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强合作,联合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第十六条(人才流动)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建立产业科创人才双向流动机制,支持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学技术人员到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学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创新创业。人才兼职期间应当就兼职期限、保密要求、知识
11、产权保护、权益分配、科研成果归属等与所在单位、兼职单位进行约定。支持科技镇长团、产业教授、科技副总、科创助航特派团开展公益服务、创新创业活动。第十七条(人才评价)根据人才特点、岗位职责和科技创新规律,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机制,探索对基础研究人才的长周期评价制度,加大市场化人才评价主体的培育力度。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将科学技术人员承担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活动的实绩,作为专业技术考核评价和职称、职务评聘的重要条件。建立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机制,构建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第十八条(人才激励和保障)加快布局建设一站式人才服务平台、人才社区等功能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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