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所需费用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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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文昌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所需费用标准(征求意见稿)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行政相对人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义务,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和海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有序推进,有效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结合文昌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一、适用范围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
2、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二、相关含义(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是指对临时使用的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以及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矿、取土或者违法开展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林业生产的状况,在已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林地上,按照国家和海南省规定的造林或复绿标准种植树木或其他绿化植物。(二)树木补种,是指盗伐、滥伐、毁坏、烧毁林木,及其他违反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不少于盗伐、滥伐、毁坏
3、、烧毁林木数量或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的树木。三、恢复期限(一)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期限经审批同意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其他情形下,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行政相对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年或次年内完成。(二)植被恢复期限经批准同意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恢复植被的施工;其他情形下,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年或次年内完成施工。恢复植被施工完成后应连续抚育管护三年以上。(三)树木补种期限树木补种作业一般应当在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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