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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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照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评价对象为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指通过采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事工程造价相关活动的信用信息,对其做出评价并实施差别化监管的活动。
2、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日照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设维护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对全市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公示、认定、发布企业信用等级。第五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遵循“客观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共享联动”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六条企业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和“黑名单”信息。基本信息是指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人员信息等。优良信息是指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相关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通报表彰奖励等,及能够体现企业专业能力、行业贡献、社会信用等信息。不良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
3、工程造价相关活动中,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绝或妨碍行政监督管理,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通报批评等形成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息。“黑名单”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工程造价相关活动中,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第七条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一)专职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挂证”或者企业违规使用“挂证”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二)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含)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受到行政处罚的;(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受到行政处罚的;(四)
4、串通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围标、串标、操纵或影响评标结果的,受到行政处罚的。第八条市外企业进入日照市承揽业务满一年的,参加日照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不满一个信用评价周期的参考企业注册地依法获得的信用评价结果予以使用,其下个信用评价周期纳入本市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第九条信用信息采集的依据:(一)信用中国、信用山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信息;(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整改、通报等文书;(三)各级财政、审计、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税务等相关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整改、通报等文书;(四)各类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的处罚、处理信息;(五)投诉、举报经
5、核实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信息;(六)有关部门表彰、通报表扬的相关文件及获奖证书;(七)其他有关信用信息的佐证材料。第十条企业信用信息通过信用系统自动采集、企业自行申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动采集、司法机关和其他各级相关管理部门推送等方式获取。第十一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其他各级相关管理部门建立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协作机制,定期向财政、审计、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税务、法院等部门征集企业信用信息。第十二条企业自行申报信用信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公示和认定,并录入信用系统。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应及时删除信用信息记录并记入信用档案。第十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6、主管部门主动采集,其他管理部门推送及通过大数据共享获取的信用信息,应在获得信用信息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系统并书面告知相关企业。第十四条企业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证明材料向原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原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五条信用信息审核认定结果存在错误的,相关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作为信用信息采集依据的行政决定、判决、裁定被变更、撤销的,应及时变更或删除相应信用信息记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网络等形式实名向各级
7、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企业的失信行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第三章信用信息公开第十七条信用信息的公开以主动公开为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不应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不应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十八条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二)优良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三)不良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自不良信用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四)“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企业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除,转为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2年,并不
8、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第十九条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届满后,由原采集部门将该信息从公开或者查询界面删除,转入企业信用档案长期保存,并不再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公开的信用信息按照有关程序同级推送至“信用山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等公众信用平台。第四章信用等级评价第二十条信用评价分值采用百分制。信用评价总分值=基本信息得分+优良信息得分-不良信息得分。企业基本信息录入信用系统完整、准确,得基本分70分。信用评价总分值低于0分的,按0分计。企业优良信息加分标准、不良信息减分标准详见附件日照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第二H一条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级别。A
9、AA级为信用优秀企业,评价总分值在70分(含)以上排名前30%(含)的,且评价时点前一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AA级为信用良好企业,评价总分值在70分(含)以上排名30%-60%(含)的;A级为信用一般企业,评价总分值在70分(含)以上排名60%以后的;B级为轻微失信企业,评价总分值在60-70分(含60分)的;C级为失信企业,评价总分值在60分以下。第二十二条信用评价方式包括周期性评价和动态性评价。(一)周期性评价:以一个自然年为评价周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上一年度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二)动态性评价:在周期性评价的基础上,采用日常监督与年度综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10、,对信用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制度,动态分值为企业受到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奖励加分。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或阶段性进行分数加减。评价期内企业动态评价指标发生变动,达到相应等级时,将重新确定其信用等级。第二十三条信用信息计分期限和:(一)优良信息加分有效期限为1年(注明有效期的以有效期为准),自作出表彰、奖励、认定之日起计算。同一主体因同一事项、行为获得多次奖励的,按最高分值计取一次。(二)不良信息减分有效期限为1年,并不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自作出处罚、处理之日起计算。同一主体因同一事项、行为受到处罚、通报的,按最高分值计取一次。(三)“黑名单”信息期限为自被列入之日起1
11、年,且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刑事处罚期限。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黑名单”情形的,期满后将其从“黑名单”中移除,转为不良信息,减分期限自转入之日起1年。(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企业在“黑名单”信息管理期限内取消原信用等级,且不进行信用评价。管理期限满后,企业可申请信用修复,修复后初始信用基本分为60分,信用等级不得高于A级。第二十五条企业分立、合并或重组的,原信用等级不再保留,应重新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第五章评价结果的使用第二十六条未申报企业基本信息的企业基本信息得分为零分。其优良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日常检查考核的结果认定,日照市造价咨询企业
12、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对其进行自动评审,并公布其年度信用等级。第二十七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应与企业动态监管、招标投标、政策扶持、评优评先等相结合,并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司法等有关部门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提供参考。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委托A级(含)以上等级的企业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实行综合评价法的招标投标项目,资信标权重原则上应占20%以上。第二十八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差别化监管。(一)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AAA级、AA级、A级的企业,列为诚信守法类信用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政策支持、评优评先、媒体推介等环节予以倾斜;实施简化监督检查并
13、适当减少频次、降低比例。(二)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B级的企业,列为轻微失信类信用主体,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范围,适度增加抽查频次。(三)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C级的企业,列为一般失信类信用主体,列入各级执法检查必查范围,不作为政策支持、评优评先、媒体推介等推荐对象。(四)发生“黑名单”信息行为的企业,列为严重失信类信用主体,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实施高频率监督检查并督促其整改。除前款规定外,法律、法规、规章对“黑名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有限制行政许可、资质等级审批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纳入信用预警,按照轻微失信类信用主体予以监管:(一)上一年度或本年度累计扣减信
14、用分数达到20分(含)以上的;(一)上一年度或本年度发生一次性扣减20分以上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由市及各区县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采集,处理结果按照日照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分值表进行录入、报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如实提报有关信用信息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十二条信用评价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评价结果主动公开。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者,依法另行处理。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
15、。附件:1.日照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2.日照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2023修订稿)修订说明附件1日照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一)优良信息评价标准序号类别优良信息加分标准最高加分1表彰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10分/项20分2企业、法定代表人获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省级相关职能部门、市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5分/项20分3企业、法定代表人获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表彰奖励的4分/项20分4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咨询活动中获市级以上创新奖或专项课题奖,每获市级一项加2分,每
16、获省级一项加3分,每获国家级一项加5分20分5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市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的造价咨询业务技能竞赛获得名次或奖励的(专职专业人员参与其他竞赛参照执行):市级奖励中:人员获个人一等奖等次的每项次加4分,获个人二等奖等次的每项次加3分;获个人三等奖等次的每项次加2分;企业获团体一等奖的加5分,获团体二等奖的加3分,获团体三等奖的加2分,获优秀组织奖加1分。代表日照市参加省级竞赛的,获得前10名的每项次加8分,获得11-30名的每项次加6分,获得31-50名的每项次加4分,其他获得参赛选手奖励的每项次加2分。获国家级名次或奖励的每项次加10分6通报表扬企业、法定代表人因从事工程
17、造价咨询活动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8分/项16分7企业、法定代表人因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获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省级相关职能部门、市级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6分/项20分序号类别优良信息加分标准最高加分8通报表扬企业、法定代表人因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获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表扬的5分/项20分9企业、法定代表人因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获得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2分/项10业绩信息工程造价咨询收入排名全市前8名加分:第1名得8分;第28分名得7分按照降序科F列类推至第8名得1分。11专业能力作为
18、主要起草单位编写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标准规范国际、国家标准规范10分/项20分行业、地方标准规范5分/项12派员参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或委托的课题研究,计价依据、培训教材制(修)订等5分/人次13具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资质中的任意一项的,得1分;任意两项的,得2分;任意三项及以上的,得3分,该项最高得3分14企业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超过5人,且养老保险缴纳齐全的,每增加1名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加0.2分,该项最高得分5分15企业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超过5人,且养老保险缴纳齐全的,每增加1名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加0.1分,该项最高得分5分16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可行的质量奖惩办法,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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