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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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曲靖市麒麟区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瓶装液化石油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地方性行政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瓶装液化石油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监管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管理,遵循布局合理、安全规范、保障供应、节能高效、优质便民的原则。第五条麒麟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政务管理、应急、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教体、卫健、气象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有关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工作。各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第六条曲靖市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督促企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促进行业提高质量和技术水平。第七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专项规划,调整或预留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供应站点的设施专项用地。第八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本行
3、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听证事项。第九条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当由取得本区域内经营许可的充装企业设立,并符合瓶装液化石油气发展规划,其经营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第十条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供应站应当依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区域和时限等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一条充装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本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专项规划要求,取得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充装许可证;(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通过专业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三)应当建立且有效实施包括充装控制程序、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充装工作记录和见证资料等的气瓶
4、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四)具备一定数量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并办理使用登记,建立健全气瓶可追溯系统;(五)应当制定充装站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定期组织演练;(六)定期开展安全现状评价,取得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第十二条供应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建设要求;(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纳入充装企业统一管理,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建立钢瓶定期检测及报废处置机制,统一钢瓶标识标志,完善气瓶可追溯系统;(四)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当与用户签订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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