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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在校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教育部41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含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的管理。第二章新生入学第三条凡被我校录取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在规定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
2、事先凭相关书面证明向研究生所在学院进行请假(因病请假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天。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14天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学校组织各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
3、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经查实,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立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者,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六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一)新生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保留入学资格1年;(二)新生因创业、留学及其它原因需要保留入学资格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三)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第七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须
4、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第八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学校不受理各类保留入学资格者的出国(境)申请,不出具各类相关证明。第九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按原录取专业和学位类别办理新生入学及注册手续,学习年限从入学注册学籍时间算起并编入相应年级。逾期14天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在提出入学申请前,必须到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方能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入学资格:(一)入学前隐瞒或录
5、取后发现有严重政治问题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二)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者;(三)健康检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四)因病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五)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14天不报到者;(六)其它不符合入学资格要求者。第十一条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后,户口和档案一律退回人事档案原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地。第三章注册、请假与考勤第十二条已取得学籍的研究生每学年注册两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持本人研究生证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研究生证遗失者,可先予以报到,等补办研究生证后再办理学期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6、,不予注册。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暂注册手续。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必须提前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供必须的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天。不缴纳学费且不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请假未被批准、请假逾期未注册超过14天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十三条学校规定注册时间截止后,各学院及时核实未注册人员情况,并在注册结束时将确认需作自动退学处理的研究生名单提交给研究生处。第十四条研究生必须按时参加课程学习、科学研究、专业实践、社会实践、专业技能训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所有活
7、动。第十五条研究生在读期间必须坚持在校学习,研究生节假日、离返校时间必须严格按学校和规培基地的规定执行。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所有活动,一律须办理请假报批手续。凡未请假、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未续假者,均按旷课处理,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第十六条研究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效证明,一般不准请事假。研究生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允许通过口头、传真、电子邮件、微信或书信等方式向所在学院请假,回校后3天内应当补办请假手续,并提交必要的证明。研究生因病请假,应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一)请假3天以内(含双休日,以下同),由导师
8、、班主任辅导员批准、报研究生所在学院备案;(二)请假4-7天以内(含7天),由导师、班主任辅导员签署意见,由所在学院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三)请假8T4天以内(含14天),由导师、班主任辅导员及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由研究生处批准;(四)请假14天以上30天以下,由导师、班主任辅导员、所在学院及研究生处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第十七条研究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导师、班主任辅导员及所在学院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内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专业实践等作旷课处理。第十八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办理请假出国(境)旅游、探亲等申请。研究生因私出国(境)旅游、探亲均限于在寒暑假及国家法定假
9、期间进行。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批后,按批准期限出行。第十九条研究生在课程学习期间,考勤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指定专人负责,任课教师签字认可;在毕业(学位)论文期间,考勤由导师负责;其他教育教学活动及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考勤,由具体组织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研究生应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学习情况,每2周至少1次。各研究生所在学院每月严格记录研究生考勤,且每月定期向研究生公布一次考勤情况,以此作为研究生学籍管理和奖惩依据之一。第二十条研究生在课程学习期间,旷课一天,旷课学时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连续一天以上旷课,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研究生在毕业(学位)论文期间,未经导师同意,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
10、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研究生无故不参加所在学院、规培基地、研究生处及学校组织的学习、活动等,缺席一次,按旷课3学时计。旷课累计超过84(含84)学时,责令退学。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各学期或学年所修课程或应修学分数以培养方案规定为准。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以下简称“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一门课程缺课(含请假)的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1/3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计为零,必须重修、重考该门课程。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的,应事先提出缓考申请,经导师同意后,按照公共课程报研究生处、基
11、础课和专业课报研究生所在学院的要求进行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缓考。第二十三条研究生未按规定申请缓考、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的,按“缺考”处理,该门课程以零分计。第二十四条凡课程考核不及格、提出缓考申请获准者,必须参加补考。补考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前四周内进行。第二十五条凡缺考者,须跟随下一年级研究生重修。研究生重修应跟班听课,因学业冲突等不能跟班听课的,需向任课教师申请办理“免听不免考”手续,经任课教师同意后方可直接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核。第二十六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毕业前给予一次该课程补考机会。第五章转专业
12、、转导师与转学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专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方可转专业:(一)因原学习专业已作调整或导师变动,无法继续培养者;(二)研究生因事故致伤或患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三)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者。转专业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转入专业双方导师同意,学位点负责人及所在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转专业只限在一级学科范围内进行,拟转入专业的当年招生录取标准一般应该高于拟转出专业。中医专业学位与学术学位研究生属同一层次的不同学位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以转入学术学位,但学术学位研究生不能转入专业学位。
13、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导师确定后,一般不予更换。因导师工作变动或其它特殊情况必须更换导师时,由研究生所在学院负责向研究生推荐导师,在征求研究生意见的基础上,经转出导师、转入导师及研究生所在学院同意,方可转导师。在特殊情况下,可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在充分调查、协调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为研究生指定更换导师,研究生必须服从安排。研究生转导师,只限于在相同层次、相同专业、相同学位类别内申请。研究生拟转入的导师当年须具有同层次、同学位类别招生资格,且导师指导研究生数不超过当年招生限额(含拟转入研究生)。第二十九条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全部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或特别
14、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宜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具体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由招生时所属地区复试分数线下一区录取学校转入上一区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原录取学校、专业的;(五)未通过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考研成绩录取入学的(含博士研究生);(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第六章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一条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研究生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可
15、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年。休学起止时间以学校核定为准。第三十二条研究生因创业申请休学的,可连续休学2年。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申请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第三十三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办理休学:(一)因疾病、生育或其他特殊原因,一学期需请假(含累计)超过30天者;(二)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三)因创业需要休学者;(四)在学期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第三十四条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和研究生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学。特殊
16、情况下,研究生所在学院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由所在学院通知研究生本人办理休学手续,研究生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申请休学。逾期不办理者,由学校直接执行休学程序。第三十五条研究生办理完毕休学手续后应尽快离校,学校为其保留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研究生休学期间患病,其医疗费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研究生休学期间发生意外事故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第三十六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在新学期开学前14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处提出复学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因病休学者必须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其它原因休学的,需提交所在单位(地)对其在休学期间的鉴定材料。经所在学院复查合格、导师签字、所在学
17、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学。第三十七条研究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第七章学制和学习年限第三十八条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3年,最长学习年限5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制3年,最长学习年限6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因服兵役和创业休学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研究生原则上应在正常3年学习年限(含休学)内完成学业。如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学业的,应于原定毕业时间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第四十条研究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长学习年限,每次不超过1年。研究生
18、在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前应缴清在学期间的各项费用。第四十一条研究生超过规定学习年限应予终止学业,按结业处理。第八章退学第四十二条在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经复查不合格的;(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能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的;(三)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四)未经批准连续14天或请假期满逾期14天不返校,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五)逾期14天未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六)旷课累计超过84(含84)学时;(七)一学期内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
19、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30天的;(九)本人申请退学。第四十三条对研究生拟作退学处理以及取消学籍时,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拟处理意见,并通知研究生本人。如无法联系本人,在学校网站上公布14天,视作已通知本人。通知发出14天内本人无异议,研究生所在学院将拟处理意见提交导师、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研究生处报学校处理。第四十四条对研究生自愿申请退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研究生处报学校处理。第四十五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审批决定。学校出具的退学决定书,由研究生所在学院送交研究生本人,由研究生本
20、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研究生本人拒绝签收退学决定书的,由所在学院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二名以上的教师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退学决定书留置学生宿舍或其它经常居住地,视为送达。以上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在学校公告栏公布退学决定书。自公布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退学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六条班究生因各种原因死亡的,即自动取消学籍。由其生前所在学院提交拟处理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报研究生处送学校处理。第四十七条退学、取消学籍者应当在学校退学文件下发后14天内缴清已修读期间的学费等相关费用、办理好离校手续,研究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
21、理:(一)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在学期间产生的相关材料寄送至定向培养单位。(二)其他退学的研究生,在退学决定书下达后半年内,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可申请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就业,由学校报省教育厅毕业就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能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三)退学研究生在学校文件下达后不再具有研究生学籍,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不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而产生的后果,由退学研究生本人负责。第四十八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或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四十九条研究生在毕业前,各学院
22、要对预毕业研究生进行德、智、体、美、劳进行全面考核鉴定。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成绩合格,且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美、劳、考核合格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颁发学位证书。第五十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必须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及撰写工作,通过毕业(学位)论文盲审,但学位答辩未通过者,学校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结业生,经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可在自结业之日起半年以后一年以内向学校
23、重新申请答辩1次。答辩通过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研究生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研究生处签署意见,经学校批准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同时收回所发的结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若答辩仍不合格,则不再授予学位,不颁发毕业证书,并取消再次申请答辩的资格,作永久结业处理。第五十一条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印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20159号)中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规定授予学位和颁发毕业证书。第五十二
24、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满1学年以上,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对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内容,或在校学习时间不满1年者,只发给学习证明。取消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第五十三条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由学校统一印制。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层次、学位类别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及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第五十四条学校执行高等
25、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某某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某某省教育厅报教育部。第五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者,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消;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消。被撤消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以予注销并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第五十六条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或换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七条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以下简称“规培研究生”),由所在学院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共同进行管理,以研究生所在学院管理为主。规培研究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旷工视同旷课,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第五十八条规培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学籍管理按照全日制研究生的要求执行;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管理按照某某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本细则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某某中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稿)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第六十条学校授权研究生处对本细则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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