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宅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及整治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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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及整治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及整治,提高住宅小区老旧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减少电梯故障和防范电梯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楼宇、商住楼宇、保障性住房投入使用超过15年电梯(以下简称老旧住宅电梯)的安全评估及整治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使用单位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承担电梯安全管理义务的单位。安全评估是指采用的风险评价方法,对电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节能环保状况进行综合性分析和判断的活动。电梯更新,是指拆除原
2、有电梯,重新安装新电梯的活动。电梯改造、修理(包括重大修理,一般修理)按照国家电梯施工类别划分相关规定确定。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及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及整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老旧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住房城乡建设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负责老旧住宅电梯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老旧
3、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及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及整治的宣传,不断提高全社会对老旧住宅电梯安全的关注度、参与度和认可度。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老旧住宅电梯安全公益性宣传。第二章安全评估第六条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安全评估机构开展,并按照在用电梯安全评估规范XGB/T42615)及省有关技术标准实施。安全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电梯监督检验资质,并由设区市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发布。第七条房改房、拆迁房、安置房等使用单位为属地政府的老旧住宅电梯,原则上应每三年委托安全评估机构开展一次安全评估。符合本办法第二条
4、范围的老旧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可以结合电梯实际使用情况,向安全评估机构自主申请安全评估。第八条近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老旧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安全评估机构申请安全评估:(一)发生安全事故的;(二)因电梯故障被投诉举报且查实超过三次的;(三)因困人故障率高被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的;(四)有关政府部门认为应当申请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安全评估机构接受安全评估申请后,使用单位应就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开发区管理机构申请备案。安全评估机构应当组织成立专家组对老旧住宅电梯开展安全评估,并自完成现场评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电梯的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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