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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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尾市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管理,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本办法所指的市区为汕尾市城区、红海湾经济开发区范围。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一)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2、。(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省政府代发行的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农民宅基地及房屋补偿费(含安置房建设、购买费用)、留用地货币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拆迁补偿费、管线迁改费、坟墓迁移费和搬迁补助、回迁租金补助、征地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以及依法依规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
3、用。(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土地平整、公共地下空间及综合管沟、桥涵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三)经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补平衡费、组卷报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技术服务费用等税费;土地储备工作中涉及的地籍权属调查、测量测绘、土地登记、评估、工作委托等相关费用;储备土地管护涉及的围蔽、围墙等费用。第七条市土地整备中心用于征(收)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土地储备产生的支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
4、法律法规执行。市土地整备中心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征收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八条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的预、决算管理。(一)市土地整备中心每年第三季度根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征收储备计划,科学合理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征收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列入下一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二)市土地整备中心需要调整年度土地征收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报人大审议。(三)市土地整备中心按规定每年需编制土地征收储备资金收支决算,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列入同级政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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