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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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1993年7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房地产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房地产的转让。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本条例
2、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第四条房地产转让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时,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应当与该建筑物、附着物所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同时转让,不得分割。第六条市住房建设部门是特区房地产市场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地产转让进行管理。第七条下列房地产,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并补足地价款后,方可转让:(一)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减免地价款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
3、根据城市规划,市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四)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第九条房地产预售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预购的房地产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并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前再转让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下列行为视同房地产转让:(一)以房地产作为出资与他人成立法人企业的;(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以产权分成的;(三)收购或者合并企业时,房地产
4、转移为新的权利人所有的;(四)以房地产抵债的;(五)国有企业之间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第十一条下列行为不属于房地产转让:(一)共有人之间对共有房地产的分割;(二)国家机关、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与其下属的机构之间的房地产行政调拨。第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转让人应当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者其复印件提供给受让人。第十三条房地产转让时,转让人对同宗土地上的道路、绿地、休憩地、空余地、电梯、楼梯、连廊、走廊、天台或者其他公用设施所拥有的权益同时转移。房地产首次转让合同对停车场、广告权益没有特别约定的,停车场、广告权益随房地产同时转移;有特别约定的,经不
5、动产登记机构首次登记,由登记的权利人拥有。第十四条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准转移登记的日期,为房地产产权转移的日期。第十六条房地产的风险责任,产权转移前由转让人承担,产权转移后由受让人承担。第十七条房地产转让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转让合同应当经深圳市公证机关公证。第二章房地产买卖第一节房地产买卖合同第十八条房地产买卖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第十九条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示范文本。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三)
6、房地产座落的位置、面积、四至界线;(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年期;(五)房地产的用途;(六)买卖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日期;(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日期;(八)公用部分的权益分享及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九)违约责任;(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十一)合同生效的条件及时间;(十二)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预售房地产的,当事人约定交付房地产的时间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后。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在房地产交付使用时,向受让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
7、房地产保修责任,保修期不得少于一年。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商对房地产进行维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受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无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二十三条房地产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一方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当事人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二)因不可抗力致使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的;(三)因一方违
8、约,使房地产买卖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的;(四)出现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件的。双方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一方当事人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第二十五条因变更或者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致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因转让人的过错,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地产的,转让人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合同约定;未约定的,为延期交付房地产期间的指导租金。造成受让人损失的,转让人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负赔偿责任。转让人超过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时间九十日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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