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全文及解读.docx
《重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全文及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全文及解读.docx(10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一、下列情形,不得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二)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三)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不得代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四)超出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施强制措施范围、种类的,不得实施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五)与当事人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六)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七)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重复实施查封的强制措施。二、下列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
2、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八)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实施无照经营行为,且该行为属于依法无需取得许可或者已经取得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九)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明知经营者实施前款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涉嫌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未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十一)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专利有效;(十二)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3、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注广告字样,但内容能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十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十四)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但广告内容未违法;(十五)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十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或者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十七)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4、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未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十八)涉嫌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十九)涉嫌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二十)涉嫌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二十一)涉嫌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
5、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二十二)涉嫌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二十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二十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二十五)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二十六)食品经营者涉嫌违反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二十七)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二十八)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规定,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二十九)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但该产品合格;(三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且未造成
7、危害后果;(三十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三十二)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反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三十三)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经营二类医疗器械未按要求备案,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三十四)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销医疗器械,没有及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重庆 不予 实施 行政 强制措施 清单 全文 解读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52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