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200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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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141-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forconstructionandacceptanceofwaterandseweragestructures2008-10-15发布2009-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口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forconstructionandacceptanceofwaterandseweragestructuresGB50141-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
2、建设部施行日期:2009年5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fornstructionandacceptanceofwaterandseweragestructuresGB50!41-2008*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西郊百万庄)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北京市兴顺印刷厂印刷开本:850X1168亳米1/32印张:6%字数,182千字2009年2月第版2009年2月第一次印刷定价:35.00元统一书号:1511216700版权所有翻印必究如有印装质盘问期.可寄本社退换邮政编码100037)本社网址:
3、hlip:/v网上书店:http:/www.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41-2008.自2009年5月I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1.10、3.1.16、3.2.8.6.1.4、7.3.12(4)、8.L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10月15日前言本规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
4、零零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进行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和专题研讨,总结了我国各地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质限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原则,参考了有关国内外相关规范,并以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规定的主要内容有: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及其分项工程施工技术、质量、施工安全方面规定;施工质量验收的标准、内容和程序。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5、。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了提高规范质度.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随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寄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虎桥路6号,邮编:100044;E-mail:kjb;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参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公用事业分站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北京市自来水设计公司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上海市第
6、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工程学院西安市市政设计研究院重庆大学广东工业大学武汉市水务局武汉市给排水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焦永达于清军苏耀军王洪臣杨毅姚慧健曹洪林张勤李俊奇蔡达范曙明袁观洁王金良包安文岳秀平王和平吴进科游青城葛金科孙连元刘青目次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43.1 施工基本规定43.2 质量验收基本规定74土石方与地基基础H4.1 一般规定114.2 圉堰124.3 施工降利F水144.4 基坑开挖与支护174.5 地基基础224.6 基坑回填254.7 质酸验收标准265取水与排放构筑物325.1 般规定325.2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335.3 地表水固定式取水构筑物385
7、.4 地表水活动式取水构筑物405.5 排放构筑物435.6 进、出水管渠455.7 质量验收标准466水处理构筑物646.1 一般规定646.2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676.3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786.4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796.5 砌体结构876.6 增体结构896.7 附属构筑物906.8 质量脸收标准967泵房1207.1 -般规定1207.2 泵房结构1217.3 沉井1237.4 质量验收标准1298调蓄构筑物1378.1 一般规定1378.2 水塔1388.3 水柜1408.4 调蓄池1468.5 质量验收标准1479功能性试验1569.1 一般规定1569.2 满水试验1569.
8、3 气密性试验158附录A给排水构筑物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160附录B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162附录C预应力筋张拉记录168附录D满水试验记录172附录E气密性试验记录173附录F钢筋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缺陷评定方法174附录G混凝土构筑物渗漏水程度评定方法175本规范用词说明176附:条文说明1771总则.o.为加强给水、排水(以下简称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管理,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检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公用设施和工业企业中常规的给排水构筑物工程的施工与验收。不适用于工业企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排水构筑物
9、工程施工与验收。1.0.3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1.0.4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措施:1地下、半地下构筑物应采取防止地表水流进基坑和地下水排水中断的措施;必要时应对构筑物采取抗浮的应急措施;2特殊气候条件下应采取相应施工措施;3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采取防汛、防冲刷、防漂浮物、防冰凌的措施以及对防洪堤的保护措施;4沉井和基坑施工降排水,应对其影响范围内的原有建(构)筑物进行
10、沉降观测.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3.1.6给排水构筑物施工时,应按“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的顺序施工,并应防止各构筑物交叉施工相互干扰。对建在地表水水体中、岸边及地下水位以下的构筑物,其主体结构宜在枯水期施工;抗渗混凝土宜避开低温及高温季节施匚3.1.7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设置,并有总体布置方案。对不宜间断施工的项目,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3.1.8施工测M:应实行施工单位复核制、监理单位复测制,填写相关记录,并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交桩.施工单位对所交桩复核测量:原测桩有遗失或变位时应补钉桩校正,并应经相应的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认定;2临时水准点和构
11、筑物轴线控制桩的设置应便于观测且必须牢固,并应采取保护措施;临时水准点的数量:不得少于2个;3临时水准点、轴线桩及构筑物施工的定位桩、高程桩,必须经过复核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4与拟建工程衔接的已建构筑物平面位置和高程,开工前必须校测;5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测量应满足当地规划部门的有关规定。3.1.9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1.9的规定.井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眼规范GB50026和城市测量规范CJJ8的有关规定。有特定要求的构筑物施工测量还应遵守其特殊规定。3.1.9施工测量允许偏差序号项目允许偏差1水准测最高程闭合差平地士2O77(mm)山地6n(mm)2导线测Ift方位角闭合差24
12、GO3导线测债相对闭合差1/50004直接丈It测距的两次较差1/5000注:11.为水准测It闭合线路的长度(kmh2”为水准或导线测量的站数.1.1.1 10工程所用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混凝土、砂浆、防水涂料等现场配制的材料应经检测合格后使用。3.1.11 在质量检查、验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应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承担材料和设备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3.1.
13、12 所用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锈蚀或变质。3. 1.13构筑物的防渗、防腐、防冻层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3.1. 14施工单位应做好文明施工,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3. 1.15施I: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施工。对高空作业、井下作业、水上作业、水下作业、压力容器等特殊作业,制定专项施工方案。3.1. 16工程施工质量
14、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分项工程完成后,应进行检验;2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应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施工;3设备安装前应对有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高程、尺寸等进行复核。3.1.17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3.2质量验收基本规定1.1.1 2.1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按分项工程(验收批)、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并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
15、计文件的要求;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4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T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6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检测;7分项工程(验收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每个检查项目的检查数量,除本规范有关条款有明确规定外.应全数检查;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试验或检测;9承担试验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10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1.1.2 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
16、、分项工程(验收批)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B填写。1.1.3 分项工程(验收批)质景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2一般项目中的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且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3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4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3.2.4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全部分项工程的质量合格;2质堀:控制资料应完整;3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混凝土强度
17、、混凝土抗渗、地基基础处理、桩基础检测、位置及高程、回填压实等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4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3.2.5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必要时应在设备安装、调试后进行单位工程验收: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全部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涉及构筑物水池位置与高程、满水试验、气密性试验、压力管道水压试验、无压管渠严密性试验以及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抽水清洗和产水量测定、地表水活动式取水构筑物的试运行等有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试验检测、抽查结果应符合规定;5外观
18、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3.2.6管渠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3.2.7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材料、构件、设备等的分项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分项工程,应予以验收;3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项工程.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3.2.8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
19、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3.2.9分项工程(验收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3.2.10分部工程(子分部)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负责人及其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对于涉及重要部位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主要设备等分部(子分部)工程,设计和勘察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鼠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验收。3.2.11单位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后,应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清。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并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地将有关资料移
20、交总承包单位。3. 2.12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应由建普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参加验收.该工程的管理或使用单位有关人员也应参加验收C4. 2.13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工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5. 2.1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单位21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备案。6. 2.15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格归档。4土石方与地基基础4.1 一般规定4.1.1 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建(构)筑
21、物及其他公共设施资料,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4.1.2 施丁前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综合考虑土石方运距最短、运程最合理和各个工程项目的合理施工顺序等做好土石方平衡调配,减少重复挖运。4.1.3 降排水系统应经检杳和试运转,一切正常后方可开始施工。4.1.4 平整场地的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流水方向的坡度大于或等于0.2%。4.1.5 基坑(槽)开挖前,应根据围堰或围护结构的类型、工程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和地面荷载等因素制定施工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4.1.6 围堰、围护结构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基坑开挖。挖至设计高程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合格后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并应减
22、少基坑裸露时间。基坑脸收后应予保护,防止扰动。4.1.7 深基坑应做好上、下基坑的坡道,保证车辆行驶及施工人员通行安全。4.1.8 有防汛、防台风要求的基坑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确保安全。4.1.9 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4.1.10 1.10基坑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发现岩、土质与勘察报告不符或有其他异常情况时,由建设单位会同上述单位研究确定处理措施。4.1.11 土石方爆破必须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4.2 围堰4. 2.1围堰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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