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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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1条质量管理部门和相关使用部门对所购货物或劳务等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第2条验收人员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向采购部或有关部门报告,采购部或有关部门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3条货物的验收由质量管理部门主导,会同仓储部门、使用部门和采购部共同验收,对收到货物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验。第4条收货准备。1.货物验收人员在采购部门转来已核准的订购单时,按供应商、货物交货日期分别依序排列,并于交货前安排存放的库位以方便收货作业。2对于需要按重量、长度、体积等方面计量的物资,应借助称重仪器、检测工具、容器等进行试测验收,不得虚估。第5条
2、待验货物处理。已经到货、等待验收的货物,必须在商品的外包装上贴上货物标签并详细注明货号、品名、规格、数量及到货日期,并且应与已验收的货物分开储存,并规划出待验区以示区分。第6条实施验收。1.货物到货后,货物验收人员应会同使用部门根据装箱单、订购单、合同等采购文件核对货物名称、规格并清点数量或过磅、测量重量,并将到货日期及实收数量填入订购单O同时,验收人员填写验收报告单并在上面签字。2,质量管理部门应当使用按顺序编号的验收报告,对那些没有对应采购申请的商品或劳务,一律不得签收。3,质量管理部门验收完毕后,对验收合格的商品或劳务应当编制一式多联、预先编号的验收证明,内容包括供应商名称、收货日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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