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工程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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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钢结构工程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明确公司生产储存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等。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储存区域内的所有动火作业管理。3职责3. 1公司各部门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动火作业安全负责。4. 2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动火作业过程负责。4定义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4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4.
2、2 一级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4.3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4.4 凡停车期间,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的动火,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分公司专职安全员核准,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4.5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动火作业安全要求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5.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5.1.1 动火作业必须进行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进入
3、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受限空间、高处等作业规定。5.1.2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5.1.3 高空动火作业,其下部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5.1.4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地面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5.1.5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
4、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5.1.6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5.1.7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块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间距均应不小于IO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高温周围烘烤。5.1.8 凡在有可燃物或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5.1.9 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5.2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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