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市属国有企业产权管理暂行办法.docx
《龙港市市属国有企业产权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龙港市市属国有企业产权管理暂行办法.docx(11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龙港市市属国有企业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龙港市市属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建立完善现代产权制度、维护国有出资人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应遵循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操作规范、保值增值的原则。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监管市属国有企业
2、产权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有关国有企业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有关监管制度和办法,指导和监督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工作;(二)负责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三)决定或批准市属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企业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市政府批准;(四)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五)负责市属企业的产权(资产)处置、租赁、企业国有资本金变动等事项的审批、审核或备案;(六)组织开展企业的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七)其他有关工作。第六条市属国有企业是本企业及所属企业产权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
3、本企业产权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的产权管理工作;(二)负责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产权(资产)处置、国有资本金变动等事项的审核、审批及申报工作;(三)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产权管理职责。第二章产权登记管理第七条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市财政局对市属国有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第八条市属国有企业、市属国有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前款所称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市属国有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
4、配企业行为的情形。第九条企业为交易目的持有的下列股权不进行产权登记:(一)为了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二)为了近期内(一年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第十条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权属清晰。存在产权纠纷的企业,应当在及时处理纠纷后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第十一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第十二条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及时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产权登记仅涉及企业名称、注册地、主营业务等基础信息改变的,可在办理工商登记后申请办理
5、产权登记。第十三条市财政局负责市属国有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市属国有企业负责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进行管理,对登记内容及经济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企业产权登记。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对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证、登记表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制发,企业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修改。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变更登记表报送市财政局;工商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存在不一致的,企业应当核实相关资料,涉及变更产权登记信息的,企业应当修改后重新报送,市财政局对相关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后重新核发产权登记证
6、、登记表。第十六条产权登记证、登记表是企业办结产权登记的证明,是客观记载企业产权状况基本信息的文件,其所记载信息来源于企业章程、审计报告等资料,以上资料所记载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由相关各方负责,不因出具产权登记证(表)而转移相关各方的责任。第十七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制度和工作体系,落实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责任,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年度检查结果应当书面报告市财政局。第十八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对办理完成的产权登记事项,应当及时将合规性资料目录中所列资料整理归档,分户建立企业产权登记档案。第十九条市财政局应对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的日常登记情况、年度检查情况
7、和限期整改事项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第三章资产处置管理第二十条企业资产处置,是指企业的资产转让置换和资产损失核销。(一)资产转让置换包括生产线、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设备,土地、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在建工程等,经营权、商标权、许可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不包括企业正常生产销售的产成品、半成品、商品和副产品等。(二)资产损失核销是指企业清查出的各项财产损失、经营潜亏及资金挂账,通过经济鉴证确认为资产损失,要求财务核销。(三)企业因改制涉及的资产提留、资产剥离等处置管理,按改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资产转让置换等处置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遵守企业国有产
8、权转让制度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资产转让置换等处置按以下权限审批:(一)账面净值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资产、使用年限已满或正常报废的资产,由市属国有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审批,抄报市财政局;(二)账面净值总额在200万元(含)以上IoOo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市属国有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三)账面净值总额在IooO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市属国有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第二十三条资产处置原则上采取公开交易方式。公开交易方式包括委托进场交易和自行组织公开交易:(一)一般应当选择委托进场交易方式,委托具有浙江省国有产权交易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港市 市属 国有企业 产权 管理 暂行办法
![提示](https://www.desk33.com/images/bang_tan.gif)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5252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