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司法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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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平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22年4月28Fl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平安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平安,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峻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峻食源性疾病”:(一)含有严峻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卉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属于病死
2、、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三)属于我国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养分成分严峻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五)其他足以造成严峻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峻食源性疾病的情形。其次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峻危害”:(一)造成轻伤以上损害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峻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严峻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峻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峻危害的情形。第三条生产、
3、销售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峻情节”:(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卜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四)生产、销售金额卜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平安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惩罚或者刑事惩罚的;(五)其他情节严峻的情形。第四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i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殊严峻”:(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
4、、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峻功能障碍的;(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峻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峻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特殊严峻的后果。第五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释其次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峻危害”。第六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卜四条规定的“其他严峻情节”:(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
5、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平安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惩罚或者刑事惩罚的;(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六)其他情节严峻的情形。第七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殊严峻情节”。第八条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平安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峻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峻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平安标准的食品罪定罪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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