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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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XX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区分所有的房屋及住宅小区内独立房屋并独立业主的,业主应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第三条维修资
2、金应遵循统一归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者决策、政府监管的原则。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和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和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设区城市的区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和使用的日常工作。第二章交存第五
3、条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新建房屋(含商品房屋、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棚改回迁房、廉租住房),由业主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首期交存的标准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o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和非住宅部分维修资金的具体标准,并适时调整。第六条公有住房出售时,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交存数额。本办法施行前,已售出但未建立维修资金的房屋,应当按本办法的交存标准进行补建。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补交、续交标准和
4、流程。第三章管理监督第十一条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所在地一家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应把资金保值增值、管理高效等指标列入招标条件。第十二条专户管理银行应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建立维修资金信息化管理子系统,并纳入管理部门统一的管理系统之中。管理系统应以物业管理区域为核算单位,按栋建账、核算到户,建立业主分户明细账,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结存和查询等环节统一管理。建立维修资金查询系统,保证业主随时查询分户账中的资金数额。第十三条维修资金应当建立公示和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业
5、主对维修资金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复核。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业主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管理部门在接受业主委员会查询时,应当书面提供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等情况。第十四条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维修资金总额及使用计划等因素制定合理的保值增值方案,在确保维修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闲置的维修资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用科学管理模式,努力实现维修资金增值保值利益最大化,提高业主的收益率。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闲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但不得用于其他投资。第十五条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新建房屋
6、业主首期交存的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起5年内,按5年期定期利率给业主计息,期间发生使用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新建房屋5年期满后及公有住房和其它非新建房屋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应根据实际按相应定期利率给业主计息,期间发生使用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第十六条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及产生的孳息属于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维修资金挪作他用。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业主维修资金账户滚存使用:(一)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二)利用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四)住宅公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五)其他应计入维修资金的收益。第十
7、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在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一)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决议;(二)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三)账目管理委托单位和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的决议;(四)维修资金保值增值及续交方案;(五)其他与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以上事项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议的事项及业主大会表决情况,由业主委员
8、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报送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八条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所在地管理部门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的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设维修资金账户,并向所在地管理部门备案。管理部门应依据业主大会申请,将代管的维修资金,划转至该业主委员会设立的维修资金账户。业主委员会设立的维修资金账户应纳入管理部门资金管理系统,并接受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专户银行的监督。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第十九条业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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