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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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章程(2021年修订)序言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坐落于有“江北水城运河古都”美誉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山东省聊城市。2000年10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聊城市“三校一所”(聊城广播电视大学、聊城卫生学校、聊城旅游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和聊城市畜牧研究所)合并组建聊城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2010年,被评为山东省示范性高职院校;2015年,被确定为山东省技能型特色名校;2019年,被确定为第二批山东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程立项建设单位。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秉持“以人为本、质量立校”的办学理念,以“创一流高职教育、建一流高职院校”为办学发展目标,全面深化
2、内涵建设,凝练高职办学特色,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简称聊城职院;英文名称为LiaoChengVocationalandTechnicalCollege,简称LCVTCo学校法定住所为聊城市花园北路133号。学校网址为:。第三条学校是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学校由聊城市人民政府举
3、办,实行山东省和聊城市共管,以聊城市为主的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为公益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学校依法享有下列自主权:(一)按照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二)在人员控制总量内,按规定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三)自主制订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四)自主制订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办法和操作方案;(五)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六)在完成国家规定教学任务、使用统一教材基础上,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专业
4、教材、组织教学活动;(七)依法自主管理科研项目,支配科研经费;(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自主权。第五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立足山东、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六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职业
5、教育,大力开展社会培训和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弘扬工匠精神,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打造冀鲁豫职教先行区,建设高水平高职院校。第七条学校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坚持以师生为本,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第一节领导体制第八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院长
6、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职责是:(一)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突出政治引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加强对学校系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强化教学系部党的领导,进一步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
7、向基层延伸;(二)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
8、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9、重要事项。第九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第十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第十一条中国共产党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十
10、二条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主要职权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
11、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
12、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节决策机制第十三条学校通过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等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第十四条党委会议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党委全体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政办公室主任可列席会议。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参会人员范围由党委书记研究确定。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
13、能召开,研究决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凡属“三重一大”事项,由学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党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一般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党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一般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党委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有重大决策事项可随时召开。第十五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承担行政工作的其他院领导、
14、党政办公室主任。纪委书记应参加会议。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参会人员范围由院长研究确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有重要研究事项可随时召开。第十六条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
15、,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第三节学术管理体制第十七条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各项职权,其主要职责是:(一)对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二)审议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重要学术规划;(三)审议重要学术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订、学术机构的设置以及其他学术发展的重要举措;(四)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
16、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五)审定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职务聘任与考核等的学术条件;(六)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奖励,对各级人才项目推荐人选的学术水平进行评价;(七)制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八)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副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学术委员会
17、委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第四节民主管理体制第二十条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
18、是民主集中制,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讨论通过教职工福利、校内分配、职称评审实施方案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
19、的其他事项;(七)听取学校本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审查、立案情况报告,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组织规则、工作机构等依据学校依法制定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第二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法律、规章和章程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学校为群众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二十三条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第二十四条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
20、事会是学校发展的咨询议事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施科学决策、民主监督,促进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理事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第五节内部组织机构第二十五条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依照有关规定自主设置、调整党政群团部门、教学科研机构、教辅机构、直属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包括系、部、所、中心等。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由党委会议研究确定。内部组织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第二十六条学校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代表学校履行相关职责,主要承担宏观指导、组织协调、服务保障、监督检查、审计评价等职能,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则。第二十七条学校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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