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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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主体要求、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和服务、宣传和利用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XX省内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9356-2012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服务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未列入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的纪念堂(馆)、纪念塔(祠)、纪念碑(亭)、纪念雕塑及烈士集中安葬墓区、部分散葬烈士墓等设施。注:
2、2011年8月1日以前,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通过、信息录入退役军人事务综合管理平台褒扬纪念管理系统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烈士墓,可以被确定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4保护管理主体要求4. 1责任主体4.1.1 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保护管理。4.1.2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保护管理。4.1.3 委托给单位或组织进行保护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履行对保护单位或组织的监督管理责任。4.1.4 委托给烈士近亲属保护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与其签订保护协议,落实监督保护责
3、任。4.2受委托方4.2.1受委托方应根据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规模和具体保护措施,配备必要的保护用设施设备。4. 2.2受委托方为单位的,应设置相应岗位,配备一定数量的服务管理人员,可就近优先聘用政治过硬、素质较好的优抚对象以及优秀退役军人等。5. 2.3受委托方为单位的,应建立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规章制度,以提高服务管理水平。6. 2.4受委托方为单位的,应参照GB/T29356-2012第8章的相关要求,定期评估自身的服务质量,及时处理群众投诉,持续改进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水平。5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6.1 保护范围6.1.1 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划定保护范围,报
4、上一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6.1.2 划定保护范围应因地制宜并综合考虑:a)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的历史沿革、更替和实际情况;b)保证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安全性和相对独立性;c)保证祭扫活动需要;d)在纪念设施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C)所划区域边界宜采取绿化带或景观建筑小品的形式与周边隔离。6.1.3 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经确定为文物的,应按照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划定保护范围。6.1.4 己经划定保护范围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应予以确认,需要办理土地证等权属凭证的应协调办理。6.2 保护标志5. 2.1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应设立保护标志牌。5. 2.2保护标志牌由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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